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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陽縣人民政府推行土改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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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陽縣人民政府布告
民政字第一五一二號
1950年12月5日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縣確定明春以二三兩區為土改區,並將在秋徵結束後即於二區興隆鄉重點實行,凡未確定之非土改區,應大力開展減租反霸準備條件,不准假分亂動,紊亂秩序,並為嚴防匪特分子及不法地主造謠破壞,保護在土改過程中不使人民財富遭受損失及農業生產水平降低,茲規定以下幾點:

一、無論土改區與非土改區,根據土改法第八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凡依法應沒收和徵收之土地財產,一律不得轉移和分散,凡在本縣解放後以任何方式非法轉移和分散田地財物者一律無效,並嚴禁一切非法的宰殺耕牛,砍伐林木,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等,違者嚴懲不貸。

二、農協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應即整頓和壯大農民隊伍,加強農民內部團結,嚴格監視地主的破壞,隱蔽、分散、出賣土地及財產的非法行為。

三、土改區於今秋冬種植之農作物,明年春季收割者,仍按誰種誰收的原則處理,不受地權變動之影響,土地分配均以原耕戶為基礎,必須變動者,於今秋冬耕作施肥明年夏季之用者,地權變動後由得田者給原耕戶以適當照顧。

四、半地主式的富農及富農之土地出租部分。根據土改法第六條規定,業經省府批准,一律徵收予以分配,此項土地於解放後如有出賣,出典,贈送及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

五、非土改區,仍照減租政策執行,嚴禁地主賣田奪佃,轉嫁負擔,曲解法令,欺騙農民明減暗不減等違法行為,本府堅決支持,農民依法進行減租,退租,還回田價,廢除舊債,清理公糧尾欠,堤工負擔,反黑瞞田等正義行動,並撐腰作主以滿足其要求。

以上各點,仰我全體人民知照為要!

此布。

縣 長 彭懷堂

副縣長 董 昌

公曆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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