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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3刑終443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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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2017)蘇0324刑初205號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蘇03刑終443號

2017年12月27日

原公訴機關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耀祖,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睢寧縣。曾因犯重婚罪於2014年11月19日被睢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睢寧縣看守所。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耀祖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蘇0324刑初20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賈耀祖不服,提出上訴。本院2017年12月11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賈耀祖,合議庭對全案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賈耀祖因對相關單位處理其與仝太平宅基地糾紛、其女婿朱某因故意傷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滿,為發泄情緒,在「西祠胡同」網站「睢寧論壇官方版」等板塊發布了《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等多個網帖,又以跟帖方式將網帖置於板塊前部,以使網帖更容易得到網民點擊、瀏覽和跟帖,其中《請睢寧縣公安局領導同志教我們學法》人氣145150、跟帖1168,《請睢寧縣國土局領導給與回復》人氣55808、跟帖568,《請睢寧縣檢察院給予回復》人氣26266、跟帖134。被告人賈耀祖在部分帖文中使用「狗雜種」、「狗x的」等污穢語言辱罵睢寧縣國土資源局、睢寧縣公安局等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

原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扣押的電腦、手寫板等物證照片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錄像,電子檢查勘驗材料、檢查勘驗過程錄像及被告人賈耀祖發帖截圖打印材料,證人姜某的證言,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發破案經過和到案經過,被告人賈耀祖的供述,有關賈耀祖與仝太平土地糾紛的材料,有關朱某故意傷害罪的材料,有關被告人賈耀祖犯重婚罪的材料等。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耀祖利用信息網絡發帖辱罵國家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引起大量點擊瀏覽及跟帖,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賈耀祖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賈耀祖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但其拒不認罪,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賈耀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賈耀祖的作案工具電腦、手寫板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賈耀祖上訴稱,其沒有辱罵他人,其與仝太平宅基地糾紛、朱某故意傷害的案件及其重婚案均沒有得到公正處理,其是正常反映情況,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一致。原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查證屬實,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賈耀祖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賈耀祖為發泄情緒,利用信息網絡發帖辱罵國家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引起大量點擊瀏覽及跟帖,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除有上訴人賈耀祖本人的供述外,還有證人姜某的證言印證,並有扣押的電腦、手寫板等物證、電子檢查勘驗材料、檢查勘驗過程錄像及賈耀祖發帖截圖的打印材料、發破案經過和到案經過、有關賈耀祖與仝太平土地糾紛的材料、有關朱某故意傷害罪的材料、有關賈耀祖犯重婚罪的材料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上訴人賈耀祖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賈耀祖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賈耀祖到案後雖然對其主要犯罪行為能夠供認,但其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最基本的認識,不應認定為坦白,一審認定其坦白並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紅衛

審判員  韓 梅

審判員  李 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孫建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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