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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2017)蘇0982刑初12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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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982刑初128號

2017年8月25日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982刑初128號

公訴機關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叢某某,男,1993年6月25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鹽城市大豐區同仁醫院實習醫生,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人,住鹽城市大豐區。被告人叢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6年12月29日被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

辯護人路光亮,江蘇國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訴刑訴(2017)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犯非法行醫罪,於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柏奇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叢某某及其辯護人路光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叢某某在鹽城市大豐區同仁醫院擔任實習醫生期間,擅自同意被害人李某提出的為自己切除睾丸的要求。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叢某某在未取得醫生資格的情況下,在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影視巷其宿舍內,為被害人李某施行雙側睾丸切除手術。經法醫鑑定,李某雙側睾丸缺失,喪失生育能力,構成重傷二級。

被告人叢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抗拒抓捕行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指控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叢某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情況下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叢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1.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其系因不懂法,才觸犯刑法;2.被告人叢某某有自首情節,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亦有重大過錯;4.被告人家庭困難。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叢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叢某某原系鹽城市大豐區同仁醫院外科實習醫生,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叢某某通過QQ群認識被害人李某,並得知其有變性傾向。2016年12月中旬,雙方在網上協商好由被告人叢某某為李某切除睾丸。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叢某某在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影視巷其宿舍內,使用李某提供的手術材料,為李某施行雙側睾丸切除手術,並收取手術費用人民幣1000元。經法醫鑑定,李某雙側睾丸缺失,喪失生育能力,構成重傷二級。

被害人李某術後身體不適被送往大豐人民醫院治療,大豐人民醫院工作人員報警後本案案發,被告人叢某某收到李某短信通知而在其宿舍等待,抓捕時無抗拒抓捕行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害人李某對被告人叢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叢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基本身份信息、案件偵破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QQ聊天記錄、手機短信記錄、鹽城市大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案卷、李某醫藥費票據及出院記錄、被告人平時工作表現證明、大豐區衛計委醫政科證明等書證;證人曹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證據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非法為他人施行睾丸摘除手術,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犯非法行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叢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其案發後對被告人叢某某表示諒解,對被告人叢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叢某某減輕處罰。對辯護人與此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叢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羈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

二、追繳被告人叢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 斌
人民陪審員  邱亞萍
人民陪審員  吳紅雲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唐墨莉


附錄 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修正)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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