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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滬海道尹兼外交部特派江蘇交涉員報告步兵獲准通過上海租界維持地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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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內務部函
江蘇滬海道尹兼外交部特派江蘇交涉員楊晟
中華民國9年(1920年)5月1日
1920年5月1日

敬肅者,

滬上學潮,近日歸為平靜,惟奸人煽惑工界,尚圖一逞,定五月一日在公共體育場開勞動大會。經晟會商地方官廳及兩租界切實査禁,並面囑各機關、各領樹妥為勸阻。但租界既五方雜處,華洋交界,尤為匪徒出沒之區,聞北一隅,地方遼闊,防範更屬難周,原有軍隊人數太少,不敷分配,經淞滬護軍使抽派步兵一營,暨機關槍兩挺,前往協助防緝,期安市面,而定人心。此項兵士往來,必須由法租界及公共租界通過,方稱便利,而限於租界章程,偶然經過,尚須先期商允,若常川往返,既無辦過先例,殊覺為難,經切實面商領袖、比領事、法總領事,告以此舉,關係中外商旅治安,維持地方秩序,不得不破例通融,兩領竟允照辦。並發特別執照,准予長期通行。

自有上海租界以來,此次殊為創例,可見所領篤念邦交,非僅恃晟個人私誼。至斜橋一帶及打鐵浜南陽橋、方板橋一帶,又沿民國路至大東門一帶,均系租界與內地交界,極關緊要,並已商允法領多派巡査,似此佈置周密,軍行順利,當不致再起變端,悲以上紓廑系。專肅上陳,

敬叩

鈞綏

楊晟謹肅 五月一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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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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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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