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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督軍李純、江蘇省長齊耀琳快電各縣知事及商會制止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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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督軍 李純
江蘇省長 齊耀琳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5日
1919年6月5日

江寧、丹徒、丹陽、武進、無錫、吳縣、崑山、嘉定、寶山、松江、金山、江都、淮陰、淮安、銅山縣知事、總商會、縣商會覽:

本日上海南北市各商一體罷市,遍發傳單。以北京逮捕學生為詞,商會勸阻無效,頃已急電政府,宣布真象。自滬上各校學生罷課後,即聞有人鼓動學生,脅迫商會,共取一致行動,迭經電令道縣勸解制止,方冀各商皆穩健分子,必能拒絕要求,保持營業,即有不得已之苦衷,或訴諸政府,或述之官廳,豈無正當解決,乃竟迫而出此,其為受人要挾無疑。現正分電滬上各機關,妥為勸導即日開市。誠恐各處商人以訛傳訛,受人利用,仰即剴切勸導各商,力持鎮靜,慎勿盲從,否則秩序不能維持,即各商血本亦將無着,有害無利,各商何取焉!電到即復。

督軍李、省長齊,歌。印。

中華民國八年六月五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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