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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勞動教養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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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勞動教養工作實施辦法
[57]會秘字第359號
1957年9月9日
發布機關: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把本省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而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8月1日第78次會議批准並由國務院8月3日命令公布的「關於勞動教養間題的決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於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一、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盜竊、詐騙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二、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三、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 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的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五、原來受到刑事處分,其刑期雖滿而表現不好、思想還未改造好或者釋放後生活無 出路的慣盜、慣竊、流氓及其他嚴重犯罪分子。

第三條 雖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收容實行勞動教養的對象,但因體弱多病,或患有傳染 病、嚴重的慢性病以及精神病、麻瘋病等,一律不予收容。

第四條 為了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勞動教養工作,在省人民委員會領導下,建立江西省勞動教養管理局負擔掌管勞動教養工作和領導勞動教養生產單位的生產和管理教育工 作,並負責審查批准勞動教養生產單位的生產、財務計劃和行政管理制度等有關工作。

贛南行署、各專署、廬山管理局、南昌、景德鎮市和各縣(市)人民委員會,應由民政、公 安等有關部門成立勞動教養工作委員會。在行署、專署和市、縣人民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過去教養對象的申請、審查和護送工作,委員會的辦公機構設在民政部門或公安部門 均可。

第五條 需要收容實行勞動教養的人,可以由民政、公安部門提出,可以由所在機關、 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家長、監護人提出。省甲級的報省勞動教養管理局 批准後予以收容。在行、專、市、縣一級的報行署、專署、市、縣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批准後 予以收容。

第六條 凡是經批准收容實行勞動教養的人,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送往指定的勞動 教養農場或其他生產單位。所需路費,原則上由申請單位、家長或監護人自行負責。如屬社會群眾,家庭確有困難的,可由當地政府酌情補助解決。

第七條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勞動教育的一項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為了把各種適合勞動教養的分子分期分批收容起來,並安排他們 從事農業勞動生產或其他勞動生產,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應根據需要建立若干農場或其他 生產單位,作為勞動教養場所。

第八條 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生產中,應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及其勞動成果 發給適當的生活費,並且可以酌情從其勞動成果中抽出一部分作為本人今後在勞動教養 農場或其他勞動教養單位安家立業的儲備金。

第九條 勞動教養農場的教育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原 則,制定一套帶有強制性的勞動教養管理制度和紀律以及建立有關的各項制度,並教育他 們切實遵守,幫助他們樹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學習勞動生產技術,養成愛好勞 動的習慣,使其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對於破壞制度、違反紀律的, 應當受到行政處分,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處理。

為了維護勞動教養農場和其他勞動教養單位的秩序,保證生產安全,應由公安部門協助勞動教養管理局對勞動教養生產單位進行看管工作。

第十條 勞動教養既不同於勞動改造罪犯,也不同於救濟鰥寡孤獨的教養院。對被勞 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時間,表現良好的,經過原批准機關的審查同意後,可以由原送請 勞動教養的單位、家長或監護人請求領回自行就業;也可以由本人申請在農場或其他勞動 教養生產單位內安家立業。

第十一條 本施行辦法由人民委員會批准,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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