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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督理蔡成勳陳請政府嚴重交涉長沙日艦兵士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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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電文
中華民國 督理江西軍務善後事宜蔡成勳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6月7日
1923年6月7日

北京大總統,國務院鈞鑒:

各部總次長,參眾兩院,王巡閱使,各省督軍、督理、省長均鑒:

頃准湖南趙省長東電內開:因旅大問題,市民遊行講演,日本艦突派武裝兵士上岸,由官長指揮,突向人叢行次,槍刀齊下,立排二人,受傷多人等因。似此暴行,殊屬蔑視公法,毒虐生靈,應請政府嚴重交涉,以伸公理而重民命,尤有各省同胞合力抗爭,以為政府後盾。除通飭嚴加防範外,合亟電陳,即希察照。

蔡成勳。虞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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