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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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範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報送備案。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報送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機關備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統一的規範性文件電子報備系統,提高報備效率。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根據文件內容、職責分工批轉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和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分別對收到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在對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制定機關、相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二)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行政區域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不適當情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相關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交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辦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後,經研究認為該規範性文件確實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會同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機構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銷的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撤銷的,該次審查終止。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銷,溝通後制定機關未予修改或者撤銷的,經同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文件。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意見,並向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反饋。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接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提出無需修改或者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反饋,可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也可以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並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文件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章審查完畢後,應當將審查意見一式五份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審查意見,經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議後,可以要求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重新研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審查要求,並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要求進行登記後,根據文件內容、職責分工將審查要求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審查建議,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登記並研究,必要時,根據文件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建議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組織或者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或者建議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其程序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接到對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可以將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轉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辦理結果一式五份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材料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存檔。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的,由負責備案的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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