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刑終598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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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8)冀0208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冀02刑終598號

2018年7月30日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冀02刑終598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淑芬,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於唐山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現住河北省唐山市。2017年12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22日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當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許俊楠,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於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冀0208刑初76號刑事判決。判後,原審被告人黃淑芬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景利,檢察官助理黃玉鑫到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黃淑芬及其辯護人許俊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黃淑芬駕駛×××號小型轎車沿唐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唐山市豐潤區鄉居假日小區南路段時,遇由東向西偏北方向橫過公路被害人趙某1騎行的自行車,在向北偏西方向避讓過程中,轎車前部與自行車左後部在南行第一行車道內碰撞接觸,趙某1在撞擊轎車前風窗玻璃後摔在公路上,致使趙某1受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黃淑芬在現場查看傷者的傷情後,及時報警和撥打120電話實施救助,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趙某1被120救護車送往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搶救。2015年10月17日趙某1從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出院,到唐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12月21日趙某1到北京協和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1月5日趙某1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復興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1月19日趙某1到唐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7月17日趙某1到唐山市豐潤區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1日9時37分趙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某1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接通過」之規定,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死者趙某1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並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1、趙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上述案件事實,有公訴機關舉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肇事車輛×××小轎車、DAHON自行車。

二、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5年10月6日10時29分黃淑芬向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報警。2017年12月8日同意受理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2015年10月6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同意受理此交通事故。

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2015年10月6日扣押黃淑芬×××小轎車、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扣押趙某1自行車。

4.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返還物品憑證。證實2015年11月26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將扣押大行自行車返還給趙某2;2015年12月4日將×××小轎車、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返還給黃淑芬。

5.黃淑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黃淑芬機動車駕駛證、劉明月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肇事車輛信息查詢單。

6.趙某1居民身份證:證實趙某1,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幸福道唐車小區28樓1門103號。

7.2017年12月4日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趙某1於2017年12月1日死亡。

8.趙某1火化證。證實趙某1於2018年1月21日火化。

9.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9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1112000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二、被告黃淑芬賠償原告趙某1交通事故各項損失935935.37元,已給付76000元,再賠償859935.37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三、駁回原告趙某1其他訴求。」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施某證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的一個朋友趙某1騎自行車讓車給撞傷了,他現在豐潤縣醫院ICU,人還處於昏迷,我和趙某1、王某是朋友,經常在一起騎自行車鍛煉遊玩,當時也是我們三個一起。10月6日上午我們三個人騎自行車去唐山玩後,沿唐豐路返回豐潤,大約10點多,當時是我在前面騎,趙某1在中間,王某在後面,在我們騎到鄉居假日小區南面時,高架橋後道西就有一條往北走的小公路,我們打算走這條路往北走,就省得沿唐豐路往北騎走崔馬莊立交橋上坡費勁了。我就和後面兩個人說拐了,當時我看南北兩邊都沒車,就伸左手示意左拐由東向西過公路,在我車已經快到路西時,就聽見後面砰一聲撞擊聲,我趕緊下車回去看,發現是趙某1被車撞了,當時他是頭南腳北臉朝西側躺在公路中心線西邊,挨着中心線那條車道中間位置,他耳朵和鼻子流血了,當時我問他話,他就已經說胡話了。出事故後,對方女司機就報了120,120車將趙某1接到豐潤縣醫院,我跟着去了醫院。對方是一輛轎車,司機是一個婦女,此車是由南往北行駛兩車出事故時我估計趙某1應當是過了公路中心線。趙某1主要是頭部傷。」

2.證人王某證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們一起騎自行車鍛煉的朋友趙某1讓車給撞傷住院了。現在人還處於昏迷中。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和同小區一個門的施某、趙某1一起騎自行車去唐山遊玩,10時許我們從唐山北郊往回騎,10時30分許,我們沿唐豐路由南往北騎到鄉居假日小區南面,也就是在小區南面有一個高鐵橋,我們打算由東向西過公路後,走路西面有一個往北走的小公路,走這條路就是為了避開崔馬莊橋的上坡路,省勁。當時是老施在前面,趙某1在中間,我在最後面,我們三個之間相距都是十幾米,我們在從由南向北騎變為由東向西騎時,是由老施在前面喊拐彎了,我們後面就跟着,並且我們既觀察情況,又打手勢,提醒過往車輛,我記得當時我是看了南北方向都沒車,直到老趙被撞,我才看見這輛事故車,當時對方既沒響喇叭,又沒剎車,司機是一個女的,我看出事故了,趕緊過去看,老趙頭西南腳東北臉朝西北側躺在公路上,我過去叫他,人沒反應,大約過了4至5分鐘,老趙精神了,叫着要靠邊,這時我看見他鼻子流血了,出事故後對方報警了,120車將老趙拉往豐潤縣醫院,老施跟着去了醫院,我則留在現場。對方是一輛小轎車,車是由南往北行駛,我認為她車速快,只是感覺快出事故時他們兩車在公路中心線西邊有2至3米左右。」

3.證人趙某2證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父親趙某1騎自行車讓車給撞傷住院了,一直到現在處於昏迷狀態,當時出事故時,我沒在事故現場,具體事故情況我不清楚。我聽說是他們三個人在從唐山返回途中出的事。事故地點是唐豐路豐潤鄉居假日小區南面,他們是由東向西過公路,出事故時我父親已經騎車子過了公路中心線,對方是一輛轎車,司機是一個女的。叫黃淑芬,剛起的駕駛證。自行車是美國大行牌的,是進口車,花有4、5千元錢。」

4.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許,黃淑芬駕駛×××號小型轎車在唐豐路豐潤區鄉居假日小區南發生交通事故致趙某1受傷於2017年12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淑芬在現場報警並等候交警出現場。2017年12月8日經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批准立案,於2017年12月9日將黃淑芬進行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四、被告人黃淑芬供述:「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開車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對方人受傷了。我過來說明情況。10月6日9點多,我開着我女兒劉明月的×××號小轎車,從家裡出發,準備去遷西景忠山遊玩。10時30分許,當我沿唐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豐潤區鄉居假日小區南面時,我發現在公路東半幅道路的中間位置停着3輛自行車,他們都是叉着腿支着自行車,呈東西方向在一趟線上停着。當時我車是位於公路中心線東側挨着中心線那條車道行駛,我這個方向的車都是正常往北行駛,我車也是,可在我車距上述自行車大約十幾米的距離時,在最前面也就是最西邊的自行車卻突然起動,騎着就往西走,當時我的車速在60邁左右,發現情況後我就趕緊踩剎車,並向左打方向躲他,可還是沒躲開,我車就撞上自行車了,騎車人都上我車機器蓋子了,之後又從前面掉下去了,我看出事故了,趕緊下車去看,發現對方是一個老爺子,60多歲,他鼻子流血了,我看人受傷了就趕緊報了120和122。我車上一共四人,人都沒受傷,我系安全帶着。說實話,當我看見趙某1騎自行車一起動我就蒙了,自行車在公路上所遺留倒地劃痕在公路中心線的西邊。」

五、鑑定意見:

1.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冀唐公物鑒法病字[2017]91號法醫病理鑑定書。鑑定意見:死者趙某1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並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冀醫法鑒[2017]病鑒字第499號法醫病理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1、趙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3.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物證鑑定室(唐潤)公(物證)鑒(車痕)字[2015]405號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痕跡檢驗鑑定報告書。檢驗意見:×××轎車前部痕跡系撞擊前方同向騎行的灰色DAHON自行車後部及騎車人身體形成。

4.瀋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鑑定所沈車司鑒所[2015]車鑒字第1122號司法鑑定書。鑑定意見:1.轎車行車制動性能合格。2.轎車前部與自行車左後部為兩車碰撞接觸部位。轎車機艙蓋凹陷變形、前風窗玻璃網狀破損(附毛髮)部位應為與人體碰撞形成。轎車碰撞速度約為47km/h。4、碰撞地點在南行第一行車道內,在道路中心線西0.4m轎車左後輪南12.50m處。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路段,遇由東向西偏北方向運動的自行車,在向北偏西方向避讓過程中,其前部與自行車左後部在南行第一行車道內碰撞接觸。碰撞後轎車駛入南行第一、二行車道之間停止,自行車拋落於南行機非分道線處。

5.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唐公交認字[2017-9-4]第2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35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某1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7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接通過」之規定,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證實:「事故地點唐豐路豐潤區鄉居假日小區南,勘查人許長寶、金萬平,受傷一人,肇事車輛:×××小轎車、DAHON自行車,將肇事車輛扣押,肇事駕駛人黃淑芬在現場,現場證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因而發生致被害人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淑芬到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根據被告人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並鑑於趙某1在受傷兩年後死亡的具體事實,結合法醫鑑定結論,對被告人黃淑芬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淑芬提出的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辯解意見不成立,不予採信。為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治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原審被告人黃淑芬上訴提出,其無任何違章行為,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兩次法醫學鑑定缺乏科學數據和科學依據,該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判其無罪。

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達不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現有證據材料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經醫院治療後於2016年10月24日被鑑定為一級傷殘,即被害人因肇事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傷或卻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在治療終結後,司法鑑定意見為一級傷殘;本案缺少被害人住院治療的相關病歷致使法醫鑑定所依據的鑑定材料無法核實;法醫鑑定意見並不能得出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直接、唯一因果關係的結論。黃淑芬肇事後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到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即便認定黃淑芬的行為構成犯罪,亦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兩份法醫病理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均具有鑑定資質和鑑定資格,與當事人雙方均不具有利害關係,所用檢材來源合法,鑑定檢材已經詳細摘錄被害人的住院病歷內容,兩份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其他原因及被害人個人體質原因致死的可能性,能夠得出黃淑芬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一致,且所依據的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人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依法構成交通肇事罪。關於上訴人黃淑芬所提應判其無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現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能夠證實上訴人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人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的犯罪事實;唐公交認字[2017-9-4]第2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並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依法應予以確認;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冀唐公物鑒法病字(2017)91號法醫病理鑑定書及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冀醫法鑒(2017)病鑒字第499號法醫病理鑑定意見書均系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中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員作出,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意見明確且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依法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綜上,上訴人黃淑芬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所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的出庭意見,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採納。原判根據上訴人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定罪、量刑並無不當,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曹留柱

審判員 孫霞琳

審判員 陳鳳麗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麗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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