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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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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推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紅十字會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紅十字會是以從事人道主義工作,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的社會救助團體。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具體使用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健全理事會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地方紅十字會指導同級行業紅十字會工作。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紅十字會會員義務並按期繳納會費的公民,均可以自願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以及與紅十字會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開展經常性的救災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進行救助;

(三)普及現場衛生救護知識,提高群眾性自救互救能力。組織各行業針對行業特點對有關人員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

(四)參與輸血獻血的宣傳和組織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開展與紅十字會宗旨有關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活動;

(七)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

(八)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友好往來;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紅十字會的動產、不動產收入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人民政府給紅十字會撥款的數額,根據其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確定,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紅十字會可以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社會募捐,由省紅十字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按照有關規定申報批准後,可以利用募捐、捐贈等資金設立紅十字基金,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理、分配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和捐贈款物。在處理、分配捐贈款物時,必須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的款物必須用於社會救助和發展紅十字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產和捐贈款物管理的審查監督制度,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紅十字會管理體製發生變更,其財產仍歸紅十字會所有。

第十八條 執行救護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免費優先通行,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各級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於濫用紅十字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侵占或者挪用募捐、捐贈款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退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於拒絕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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