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刑終890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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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豫0191刑初169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豫01刑終890號

2018年9月28日於鄭州市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豫01刑終890號

原公訴機關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喚琦,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於河南省華縣,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鄭州市宏達路金杯路普羅旺世御園47號樓1單元602室(戶籍所在地鄭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3月2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9月2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逮捕。

辯護人邱波,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艷紅,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賈喚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於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豫0191刑初16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賈喚琦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自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的被告人賈喚琦先後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陝西鑫琦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並稱「鑫琦系」公司。目前陝西鑫琦公司及陝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三亞分公司已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被告人賈喚琦及「鑫琦系」公司以房地產項目為主要投資手段,通過刊登廣告、發放宣傳冊、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宣傳,用陝西鑫琦公司名下的房產為抵押,與客戶簽訂《資產購買協議》、《資產回購協議》等內容,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承諾客戶在持有合同期間擁有固定收益(月息1.1分至2.5分)。「鑫琦系」各公司將所吸收的資金匯入鄭州鑫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及部分個人賬戶後,用於客戶還本付息及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或者低價團購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建正房地產有限公司、河南綠地廣場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房產,或者以月息3.5分左右的利率借貸給河南亞信實業有限公司、保豐置業(大連)有限公司、陝西中登房地產公司、南陽市金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地產公司或個人,從中獲取息差。

經查,河南鑫琦公司、陝西鑫琦公司及其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為23.657億,購買資產、對外借款及投資等支出總金額為23.698億,其中資產類支出11.414億,對外借款支出2076萬元,還本付息支出10.69億,員工分紅及工資、購置車輛、業務員承包費等支出金額為1.325億,其他投資支出620.48萬元。根據審計結果顯示,目前共涉及投資客戶2585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9.214億,其中:已結清客戶246人,涉及金額為1.182億;未兌付客戶2339人,涉及合同總金額為18.032億,扣除本息後的未兌付金額為15.736億。由於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時向客戶支付本息,給廣大客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賈喚琦主動到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投案。

另查明:案發後,鄭州市公安機關查封了位於陝西漢中市城固縣北一路西一路馳宇·星光花園的合同編號為000000001(以下合同編號簡寫後二位)、05、06、08、12至22、28、29、30、37、43、45、47至51、53、54、56至62、67、70至74、76、77的共計43套房產(輪候查封);查封了位於許昌長葛市行政大樓宏基鑽石城C區17號樓2單元14樓東戶、西戶、C區17號樓3單元14樓東戶、西戶共計4套房產;扣押了陸奇根名下車輛識別代號為ZAMJK39E790044956車牌號為滬A×××××的藍色瑪莎拉蒂總裁S系列汽車一輛;凍結了河南鑫琦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光大銀行鄭州文化路支行的存款263256.12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7日實際凍結該賬戶365014.4元;凍結了田夏夏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13.94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13.94元;凍結了鄭會文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20720.44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22569.85元;凍結了劉雙雙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4.78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4.78元;凍結了賈喚琦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2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2元;凍結了賈喚琦在光大銀行鄭州未來路支行的存款0.46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日實際凍結該賬戶0.46元;凍結了李海亮在光大銀行鄭州新區支行的存款1248282.49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7日實際凍結該賬戶1258880.61元。

上海市公安機關在偵查時查封了陸奇根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258弄2號190室及浦明路258弄地下1層車位92;查封了陝西鑫琦資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三亞市、陵水縣、武漢市、大連金州新區、秦皇島、西安等地多處房產;凍結了部分公司股權及賈喚琦、程建輝、李紹紅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賈喚琦的供述,證人劉雙雙、常某、李某等人的證言,鑑定意見,資產估價報告,鑫琦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公司資料及工商登記資料,鑫琦公司與各公司關聯的書證、物證,有關地市、區域涉案人員、財物、立案情況,金彪、高英、俞歆、王西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查詢、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書證、物證,理財客戶合同資料、協議,鑫琦公司債務、債權有關資料的物證、書證,客戶登記資料及其理財資料,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賈喚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經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清退集資參與人;未追回的贓款贓物,依法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上訴人賈喚琦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賈喚琦願與客戶和解,積極兌付,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另辯護稱,涉案鄭州區域的集資款項來源於員工或員工親屬,已全部兌付完畢,應從犯罪數額中扣減;公司現有大量的可變現資產,資產大於負債;賈喚琦主動終止吸收資金,系犯罪中止。賈喚琦系自首,取得部分客戶諒解,原判量刑過重,綜上,建議二審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證據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經審核無誤,予以確認。

關於上訴人賈喚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涉案公司主要通過刊登廣告、發放宣傳冊、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集資,鄭州區域的集資款項雖主要來源於員工或員工親屬,但綜合全案看,仍是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集資的一部分,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減。本案確有大量屬於鑫琦公司權益的房產項目,但部分存在糾紛,將來可變現價值未定,且一審量刑時亦將其資產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原判認定賈喚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均系從集資客戶處實際吸存數額,系犯罪完成,並非犯罪中止。原判根據賈喚琦系初犯,自首,積極配合追贓退賠,部分地區的客戶已和解兌付等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其量刑適當,故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喚琦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人賈喚琦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何 軍

審判員 寧 偉

審判員 王新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秦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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