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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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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刑终890号

2018年9月28日于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刑终890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唤琦,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鑫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郑州市宏达路金杯路普罗旺世御园47号楼1单元602室(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逮捕。

辩护人邱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艳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唤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豫019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唤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贾唤琦先后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并称“鑫琦系”公司。目前陕西鑫琦公司及陕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三亚分公司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被告人贾唤琦及“鑫琦系”公司以房地产项目为主要投资手段,通过刊登广告、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用陕西鑫琦公司名下的房产为抵押,与客户签订《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回购协议》等内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客户在持有合同期间拥有固定收益(月息1.1分至2.5分)。“鑫琦系”各公司将所吸收的资金汇入郑州鑫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部分个人账户后,用于客户还本付息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者低价团购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房产,或者以月息3.5分左右的利率借贷给河南亚信实业有限公司、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陕西中登房地产公司、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地产公司或个人,从中获取息差。

经查,河南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及其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3.657亿,购买资产、对外借款及投资等支出总金额为23.698亿,其中资产类支出11.414亿,对外借款支出2076万元,还本付息支出10.69亿,员工分红及工资、购置车辆、业务员承包费等支出金额为1.325亿,其他投资支出620.48万元。根据审计结果显示,目前共涉及投资客户2585人,涉及合同总金额为19.214亿,其中:已结清客户246人,涉及金额为1.182亿;未兑付客户2339人,涉及合同总金额为18.032亿,扣除本息后的未兑付金额为15.736亿。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向客户支付本息,给广大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唤琦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郑州市公安机关查封了位于陕西汉中市城固县北一路西一路驰宇·星光花园的合同编号为000000001(以下合同编号简写后二位)、05、06、08、12至22、28、29、30、37、43、45、47至51、53、54、56至62、67、70至74、76、77的共计43套房产(轮候查封);查封了位于许昌长葛市行政大楼宏基钻石城C区17号楼2单元14楼东户、西户、C区17号楼3单元14楼东户、西户共计4套房产;扣押了陆奇根名下车辆识别代号为ZAMJK39E790044956车牌号为沪A×××××的蓝色玛莎拉蒂总裁S系列汽车一辆;冻结了河南鑫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的存款263256.12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实际冻结该账户365014.4元;冻结了田夏夏在光大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的存款13.94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实际冻结该账户13.94元;冻结了郑会文在光大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的存款20720.44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实际冻结该账户22569.85元;冻结了刘双双在光大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的存款4.78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实际冻结该账户4.78元;冻结了贾唤琦在光大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的存款2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实际冻结该账户2元;冻结了贾唤琦在光大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的存款0.46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实际冻结该账户0.46元;冻结了李海亮在光大银行郑州新区支行的存款1248282.49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实际冻结该账户1258880.61元。

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查封了陆奇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258弄2号190室及浦明路258弄地下1层车位92;查封了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三亚市、陵水县、武汉市、大连金州新区、秦皇岛、西安等地多处房产;冻结了部分公司股权及贾唤琦、程建辉、李绍红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贾唤琦的供述,证人刘双双、常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资产估价报告,鑫琦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公司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鑫琦公司与各公司关联的书证、物证,有关地市、区域涉案人员、财物、立案情况,金彪、高英、俞歆、王西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材料,公安机关查询、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书证、物证,理财客户合同资料、协议,鑫琦公司债务、债权有关资料的物证、书证,客户登记资料及其理财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唤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经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清退集资参与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上诉人贾唤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贾唤琦愿与客户和解,积极兑付,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另辩护称,涉案郑州区域的集资款项来源于员工或员工亲属,已全部兑付完毕,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公司现有大量的可变现资产,资产大于负债;贾唤琦主动终止吸收资金,系犯罪中止。贾唤琦系自首,取得部分客户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综上,建议二审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贾唤琦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涉案公司主要通过刊登广告、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郑州区域的集资款项虽主要来源于员工或员工亲属,但综合全案看,仍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的一部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本案确有大量属于鑫琦公司权益的房产项目,但部分存在纠纷,将来可变现价值未定,且一审量刑时亦将其资产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判认定贾唤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均系从集资客户处实际吸存数额,系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中止。原判根据贾唤琦系初犯,自首,积极配合追赃退赔,部分地区的客户已和解兑付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唤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贾唤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军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王新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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