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2017年)
← |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2005年) |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12月4日 有效期:2018年1月1日—2019年3月15日(不含本日) |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2019年) |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一)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六條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應當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附表1);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複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 註冊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應當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註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註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准予註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到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核對有關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註冊申請人,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註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註冊申請。
第十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當向註冊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註冊申請人。
第十二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申請人頒發註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做出准予註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准予註冊的決定和註冊會計師註冊備案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並將准予註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做出不予註冊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註冊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並告知註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財政部依法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註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第十五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註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並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註銷註冊:
(一)依法被撤銷註冊,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二十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註銷註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並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註銷註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註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註冊或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申請註冊,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籍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9號)、《〈外籍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4號)同時廢止。
附表:
[編輯]附表1
擬設立事 務所名稱 |
組織 形式 |
||||||
設立方式 | 出資總額或 者註冊資本 |
||||||
主 任 會 計 師 |
姓 名 | 合伙人或者 股東總數 |
|||||
是否為執行合夥所事務 的合伙人或者有限責任 所法定代表人 |
|||||||
合伙人或者股 東以外的註冊 會計師數量 |
註冊會計師以外的 專職從業人員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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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場所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聯 系 人 | 電子郵箱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全體 合夥 人或 者股 東申 請及 保證 |
|||||||
我們申請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並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申請材料全部屬實,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後6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手續。 | |||||||
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簽名並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設立方式一欄填「新設」或「合併新設」或「分立新設」。 |
附表2
合伙人或者 股東姓名 |
註冊會計師證書 | 是否符合 規定的資 格條件 |
是否辦理完 從原所轉出 手續* |
若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 東,是否辦理完退夥或 者股權轉讓手續* |
出資額 | 出資或者 股權比例 | |
---|---|---|---|---|---|---|---|
證書編號 | 最近一次通過 注協檢查時間 | ||||||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 |
註:1.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填報時,由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簽章。 | ||
2.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每年5月31日填報時,不需填寫表中帶「*」項,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簽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 ||
3.有關欄目填寫不下時,可插入行填寫,並在每頁簽章。 |
附表3
序號 | 註冊會計師姓名 | 註冊會計師證書 | |
---|---|---|---|
證書編號 | 最近一次通過注協檢查的時間 | ||
保證 | 謹此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全部屬實。 | ||
簽名並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1.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填報時,填報除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外的註冊會計師,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簽章。 |
2.申請設立分所填報時,分別填報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分所的註冊會計師,由主任會計師簽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
3.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填報時,填報除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所註冊會計師以外的註冊會計師,由主任會計師簽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
4.有關欄目填寫不下時,可插入行填寫,並在每頁簽章。 |
附表4
事務所名稱 | |||
組織形式 | 設立方式 | ||
出資總額或者 註冊資本 |
主任會計師姓名 | ||
合伙人或者 股東總數 |
是否有合夥協議或者 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
||
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外 的註冊會計師數量 |
註冊會計師以外的 專職從業人員數量 |
||
辦公場所 | |||
受理日期 | 批准日期 | ||
批准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
批准機關意見: | |||
批准機關蓋章 | |||
經辦人簽字: | 年 月 日 |
註:設立方式一欄填「新設」或「合併新設」或「分立新設」。 |
附表5
事務所名稱 | 組織形式 | |||||
上年末淨資產和 職業風險基金 總額 |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號(合併或分 立新設的,還須註明合併或分立 前事務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號) |
|||||
事務所所在地 | 註冊會計師(不包括擬轉到 分所的註冊會計師)數量 |
|||||
事務所及其設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內 是否因執業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 |
||||||
擬設立分所名稱 | ||||||
分所註冊會計師數量(含分所負責人) | 分所負責人 | 姓名 | ||||
是否為事務所的合伙人 或者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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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辦公場所 | ||||||
分所通訊地址 | 分所郵編 | |||||
分所聯繫人 | 分所 電子郵箱 |
|||||
分所聯繫電話 | 分所傳真 | |||||
事務 所申 請及 保證 |
||||||
我所申請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所,並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申請材料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附表6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組織形式: |
設立時間: | 批准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變更原因(填「合併」或「分立」或「其他」): |
項 目 | 變更前情況 | 變更後情況 | |
名 稱 | |||
主任會計師 | |||
有限責任事務所註冊資本 | |||
合伙人或者股東 | 數量 | ||
姓名 | |||
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 |||
辦公場所 | 辦公場所 | ||
通訊地址及郵編 | |||
聯繫電話 | |||
事務所保證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1.本表只須填變更事項欄目,未變更的不填。 |
2.有關欄目填寫不下時,可多張填寫,並在每頁簽章。 |
附表7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組織形式: |
分所名稱: | 分所設立時間: |
批准分所設立文號: | 分所執業證書編號: |
項 目 | 變更前情況 | 變更後情況 | |
分所名稱 | |||
分所負責人 | 姓 名 | ||
是否為事務 所的合伙人 或者股東 |
|||
辦公場所 | 辦公場所 | ||
通訊地址 | |||
郵 編 | |||
聯繫電話 | |||
事務所保證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本表只須填變更事項欄目,未變更的不填。 |
附表8
事務所名稱 | ||||
組織形式 | 設立日期 | |||
執業證書編號 | 主任會計師姓名 | |||
撤銷的分所名稱 | ||||
分所設立日期 | 批准分所設立文號 | |||
分所執業證書編號 | 分所辦公場所 | |||
撤銷分所的原因 | ||||
事務所保證 |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附表9
事務所名稱 | 組織 形式 |
|||||
擬遷入後名稱 | 擬遷入 辦公場所 |
|||||
現所在省、自 治區、直轄市 |
擬遷入省、自 治區、直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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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書編號 | 出資總額或者 註冊資本 |
|||||
主任會計 師姓名 |
合伙人或者 股東總數 |
|||||
合伙人或者股 東以外的註冊 會計師數量 |
註冊會計師以外的 專職從業人員數量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聯繫人 | 電子郵箱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分 所 情 況 |
分所名稱 | 批准機關 | ||||
目前是否因為執業行為正在接受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或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調查,具體情況說明: | ||||||
我所申請從 遷入 ,並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申請材料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附表10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 | |||
事務所名稱 | |||
通訊地址 | |||
組織形式 | 批准文號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與境外會計師事 務所合作形式 |
加入日期 | ||
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 | |||
名稱(中、英文) | |||
註冊地 | 組織形式 | ||
通訊地址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負責人姓名 | 電子郵箱 | ||
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簡介 (包括成立時間、管理模式、主要負責人情況、現有專業人員數量、已發展的成員所或聯繫所類型、總數及分布情況等) |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形式一欄填「本所作為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成員所」或「本所作為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所」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成為本所成員所」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成為本所聯繫所」。 |
附表11
事務所名稱 | |||||
組織形式 | 成立日期 | ||||
批准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
主任會計師姓名 | 辦公場所 | ||||
分所 | 名稱 | 成立時間 | 批准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
事務所終止原因 | |||||
事務所保證 | 謹此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附表12
事務所名稱 | 組織形式 | ||||
成立日期 | 批准文號 | ||||
執業證書編號 | 出資總額或者註冊資本 | ||||
主任會計師姓名 | 合伙人或者股東總數 | ||||
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外 的註冊會計師數量 |
註冊會計師以外的 專職從業人員數量 |
||||
辦公場所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聯系人 | 電子郵箱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具有的其他執業資格: | 上年末淨資產額和 職業風險基金總額 |
||||
上年度審計業務收入 | |||||
上年度其他業務收入 | |||||
分 所 情 況 |
分所名稱 | 批准機關 | |||
上年度在執業過程中因何原因受過何種處罰(包括因分所違法違規問題受到的處罰): |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全部屬實。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1.表中數字項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為準填報。 |
2.有關欄目填寫不下時可多張填寫,並在每頁簽章。 |
附表13
分所名稱 | 批准機關 | |||||
成立日期及 批准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
負責人 | 姓 名 | 註冊會計師 (含負責人)數量 |
||||
是否為事務所的 合伙人或者股東 |
||||||
辦公場所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聯繫人 | 電子郵箱 | |||||
聯繫電話 | 傳真 | |||||
具有的其他執業資格: | 上年度 審計業務收入 |
|||||
上年度 其他業務收入 |
||||||
上年度在執業過程中受處罰情況: | ||||||
我所保證本表所填報內容全部屬實。 | ||||||
分所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 ||||||
事務所分所蓋章 |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
年 月 日 |
註:表中數字項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為準填報。 |
附表14
序號 | 客戶名稱 | 企業類型 | 報告文號 | 審計報告 意見類型 |
簽字註冊 會計師 |
審計報告日 | 項目組人數 | 外勤時間 (天) |
收費金額 (萬元) |
備註 |
主任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 年 月 日 |
註:1.企業類型指上市公司、國有大型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其他五種類型。 | ||
2.審計報告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鑑證性報告。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