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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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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洗冤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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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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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薬,骨黑。須子細詳定。
  • 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 胷前骨三條。
  •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
  •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 自項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
  • 婦人各十四條。
  •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 
  •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兩腳膝頭各有*骨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餘十四指並三節。
  • 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 男子者,其綴脊処凹,兩邊皆有尖瓣,如稜角,周布九竅。
  • 婦人者,其綴脊処平直,周布六竅。
  • 大小便処,各一竅。
  •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簽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十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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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橫髃骨,橫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胲,胲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頤兩傍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傍者兩小眥,兩小眥上者上臉,下者下臉,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近鼻者兩大訾,近兩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 骨, 下中者腰門骨,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 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傍生者 骨,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跌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生親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濶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鍛,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烝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処,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処,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処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処。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甕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処,赤色、青黑色,仍子細驗有無破裂。*
  • 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將薬物置鍋內,其骨有傷処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當將合驗損処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干,向明照:損処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処則無損。
  •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損処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 又法:用新綿於骨上拂拭,遇損処必牽惹線絲起。折者其色在骨斷処兩頭。又看折処其骨芒刺向裡或外,毆打折者芒刺在裡;在外者非。
  • 髑髏骨,有他故処骨青,骨折処帶淤血。
  • 子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四縫骸骨內,一処有損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調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胲、頷骨並口骨並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 骨並全。兩肩井、兩臆骨全。胷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 左臂、腕、手及脾骨全。右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並脾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右亦如之。
  • 飜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 凡驗元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元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 毆死者死,傷処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沖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肉貼処其痕損即可見。
  • 驗骨訖,自髑髏、肩井、臆骨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並髀骨,並摽號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分左右,系左在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依資次題訖。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処號之。並胷前龜子骨、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系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係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処,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 行在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処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切須子細辨別真偽。

十九 自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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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靣帶紫赤色,口吻兩甲及胷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処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処,則痕跡淺。低処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 自縊処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処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処有無印下腳跡。
  •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処。須是先看上頭系処塵土,及死人踏甚処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靣繫繩頭処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繫処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処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靣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処。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覆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処,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繫処繩帶纏過比並,濶狹並同,任從覆檢,可無後患。
  •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餘。結締在喉下,前靣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処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処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処搭過?或作十字死?系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靣覷甚処?背向甚処?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処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処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処下至所離処,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処,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処濶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 凡驗自縊人,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雇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処。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子細。
  •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子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子細也!
  •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 屍首日乆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吊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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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処,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胷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処。
  •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 凡被人隔物,或窗櫺、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処。或把衫襟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処,氣悶身死。
  • 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子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処。其屍合靣、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処。
  •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処,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系縛者無血蔭,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乾。

廾一 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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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靣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処,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 若檢覆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 若身上無痕,靣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 若屍靣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 脹,真是渰水身死。
  •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靣色微黃,肌肉微瘦。
  •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処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処,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処,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処土痕。
  •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濶,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元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処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処。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処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処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処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処?
  •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靣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処?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餘,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靣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処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於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覆溺水身死。
  •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靣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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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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