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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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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財字489號
1961年11月11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委員會

  為了加強對城鄉市場的領導和管理,以利於進一步促進生產發展,活躍城鄉物資交流,鞏固工農聯盟,特對市場管理的若干問題,作下列規定:

  一、關於農副產品的市場管理

  國家對農副產品分三類進行管理。

  (一)國家統購物資。這類物資,由國家繼續實行統購統銷。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完成國家統購任務以後多餘的部分,以及屬於社員個人所有的部分,由生產者自行安排用場,自用有餘需要出賣的,只許賣給國家,不許進入農村集市。在社與社、隊與隊之間,可以進行糧食的餘缺調劑和品種調劑,但是,必須遵守「自願互利、等價交換、有借有還、不能平調」的原則。社員的自留棉以及自留地、「十邊」地上生產的棉花,可以委託國營企業代為加工,或者以棉花換布票;如果需要出賣,只許賣給國家,不許自由買賣。

  (二)國家計劃定購物資。這類物資,由國家按照計劃價格,同生產大隊、生產隊和社員個人協商訂立定購合同,進行收購。生產大隊、生產隊或社員個人在完成國家定購任務以後,多餘部分,歸生產者自行處理。如果需要出賣,屬於國家十分需要的物資,如黃麻、蠶繭、牛皮、柑橘、紅糖、茶葉、桐籽、桕子、毛竹、木材等十種產品,商業部門同農民協商,繼續由國家進行收購,國家在收購這部分物資的時候,應該給予物資獎售。其餘產品在國家收購計劃完成以後,允許生產者在農村集市上出賣。

  (三)自由購銷和議價收購物資。這類物資,允許生產者在集市上出售;如果商業部門需要收購,可以同生產者進行協商,公平議價,進行收購。

  二、關於工業品、手工業品的市場管理

  (一)各種工業品,除了國家計劃調撥分配的產品以外,都由國家指定的商業單位進行收購,統一經營。

  (二)各種手工業品,凡屬計劃產品,由商業部門按質論價統一收購;非計劃產品,允許手工業合作社(組)和個體手工業者自產自銷,商業部門也可以選購一部分,以進行地區間的調劑。

  (三)除了國家批准的經營單位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許販賣工業品、手工業品。

  三、關於市場採購管理

  (一)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可以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和市場管理法令的許可下,在省內地區之間採購商品,調劑餘缺,不受縣界、社界的限制。

  (二)手工業生產單位,經過採購地區市場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市場上採購本單位需要的、非統購物資的原料、材料和燃料。

  (三)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持有公社證明,可以在省內各地向生產者直接採購自己需要的小農具、耕畜、種畜、種禽、種苗、種子等生產資料,不受縣界、社界的限制。

  (四)工礦企業單位需要的工業器材,由國家按計劃調撥。如果必須向市場採購某些器材,應經採購地區市場管理機關批准。

  (五)省際之間的物資交流,應當通過國家計劃或按照合同協議,有計劃地進行,省外採購單位不能向基層商業單位、集市和生產者直接採購商品。

  四、關於舊貨買賣管理

  (一)舊貨買賣,只能在舊貨商店、寄售商店內交易,不許店外交易。

  (二)寄售或出賣舊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工作證、戶口證,方可寄售或出賣,並且要在出售三天後取款。

  (三)除了國家批准的經營單位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販賣舊貨。

  五、關於商品運輸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交通運輸部門託運出省商品,除了按計劃調撥運輸的物資以外,必須持有縣以上市場管理機關的證明;沒有證明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拒絕承運。

  (二)機關、企業的車船,公社、生產隊的車船和外省來的車船,載運商品出省,必須持有縣以上市場管理機關的證明,方可出運。

  (三)旅客在旅途中隨身攜帶的自用消費品,不應濫加限制。

  六、關於工商登記管理

  (一)所有工商企業單位,都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進行申請登記,經過批准,換發營業執照。

  (二)工商企業單位開業、歇業、合併、遷移,都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業、歇業、合併、遷移。

  七、關於商標管理

  (一)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使用商標的工業品和手工業品,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登記手續。

  (二)按照國家規定不需使用商標的工業品和手工業品,應當儘可能使用標記。使用的標記,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企業單位或個人假冒商標、標記,應當依法處理。

  八、取締投機違法活動

  (一)下列投機違法活動,均應嚴加取締:(1)偽造、買賣、塗改各種票證;(2)套購商品,轉手倒賣;(3)買空賣空;(4)哄抬物價;(5)偷漏國家稅收;(6)以偽充真、缺秤短尺、摻假摻雜、欺騙群眾;(7)出售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商品;(8)買賣黃金、白銀,擾亂金融市場。

  (二)對於投機和各種違法活動,應當分別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給予適當處罰。對於危害國計民生的投機違法集團和一貫從事投機違法活動的奸商、慣犯,應當依法嚴辦。

  違反市場管理的一般案件,由當地市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吊銷營業執照,由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沒收商品、罰款和刑事處分,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規定,希認真按照執行。

1961年11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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