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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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浙政函〔 2021〕 15 號 2021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政府辦公廳 |
ZJSP00 - 2021 - 0002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 2021〕 15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拱墅區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 關於拱墅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 ( 杭政 〔 2021〕 7 號) 收悉。 現批覆如下:
同意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駐地由湖墅街道珠兒潭巷 10 號
遷移至拱宸橋街道台州路 1 號。
你市及拱墅區政府要加強政府駐地遷移的管理,確保行政區劃調整有序穩妥實施,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20 日
(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民政部,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政 法委,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 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省統計局,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杭州市拱墅區人民 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 年 2 月 2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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