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販管理暫行辦法(1961年)
浙江省商販管理暫行辦法 辦財字440號 1961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委員會 |
為了加強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個體商販(以下簡稱商販)的領導、教育和改造,正確地發揮商販在商品流通中的補充作用,以活躍城鄉交流,促進生產發展,特對商販管理制訂如下暫行辦法。
(一)關於開業和歇業管理。
一、商販必須向當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過批准,取得正式的或臨時的營業許可證,方可營業。
二、營業許可證的登記項目如下:(1)企業名稱;(2)企業性質;(3)經營業務範圍;(4)資金總額;(5)負責人姓名;(6)開設地址;(7)開業日期。
三、商販停止經營活動,應當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四、在工商企業登記期滿以後,不去申請登記或雖然申請登記但未經批准的商販,不許繼續經營。
(二)關於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一、商販可以在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統籌安排下,經營下列業務:(1)理髮、茶店、客棧、洗染等服務業務和修補業務;(2)生產分散、買賣零星的山雜貨和小百貨的購銷業務;(3)某些蔬菜、雜魚、水果等鮮活商品的購銷業務;(4)飲食業務;(5)接受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委託,辦理代購代銷業務。
二、商販一般限於經營一種業務。某些商販歷來有兼營習慣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准許兼營一至兩種業務。
三、商販可以在指定的地區和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採取多種多樣的經營方式,便利群眾購銷,但不得跨行跨業,不得越區經營。
(三)關於採購活動管理。
一、商販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經過當地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集市上或向生產者收購一定數量的產品。
二、商販在進行採購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市場管理規定,不得搶購、套購、抬價爭購,嚴禁勾結無證商販、掮客、牙紀進行黑市交易活動。
(四)關於價格管理。
一、商販向集市上或生產者採購商品,凡是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有收購牌價的,按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牌價採購;沒有牌價的按同業議定的價格採購。
二、商販銷售商品,凡是向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進貨的,按國家牌價銷售;不得抬價出售;凡是自行採購來的商品,一般按同業議價銷售。
(五)商販必須遵守的規則:
一、遵守國家法令,不投機倒把,不偷稅漏稅;
二、服從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領導,接受社會主義改造;
三、接受群眾監督,不徇私舞弊,不開「後門」;
四、買賣公平,不強買強賣,不抬價壓價,不剋扣分量,不摻假摻雜;
五、待人和氣,服務熱情,不刁難顧客;
六、遵守衛生管理辦法,不出賣有礙人身健康的食品。
對於違反上述規則的商販,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有限期的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法律制裁。
196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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