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貨物改由單位的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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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
貸款進口貨物改由單位的主管海關
辦理免稅手續的通知

1990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我署及財政部聯合下發的(84)署稅字457號和698號文件規定: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貨物如系委託非集中納稅的外貿公司訂購進口,使用貸款單位應予貨物申報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交驗貸款項目證明及合同,經海關審核後予以免稅;如系委託實行集中納稅的外貿專業進口總公司訂購進口的,使用貸款單位應向海關總署關稅司交驗貸款項目證明及合同,經審核同意後再通知有關總公司予以免稅。經過近幾年來的工作實踐證明,由於使用貸款單位的主管海關(包括所在地海關和分管海關,下同)不了解實際進口情況,難以對免稅進口貨物進行後續管理。為此,現經研究決定對上述規定作如下改變:

  一、使用貸款單位應於貨物進口前將貸款項目免稅證明(其中世界銀行貸款的地方項目,也可由省、市、自治區主管廳局出具免稅證明)、訂貨合同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二、凡是使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委託非實行集中納稅的外貿公司訂購進口貨物,應向使用貸款單位的主管海關申請,經海關核准,並在「一式三聯」的《進口貨物減免稅證明》上(詳見附件)加蓋免稅章後,第一聯由主管海關存檔,第二、三聯交申請人於貨物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其中第三聯在進口貨物放行後,由進口地海關寫明驗放情況退還主管海關憑以進行後續管理。

  三、凡委託實行集中納稅的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訂購進口的貨物,應向海關總署關稅司申請,經核准並在《進口貨物減免稅證明》上加蓋「海關總署免稅專用章」後,第一聯由海關總署關稅司留存,第二、三聯送北京海關集中納稅處,貨物進口後,第三聯由北京海關集中納稅處寫明情況寄送所在地海關憑以進行後續管理。

  以上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進口貨物減免稅證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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