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服裝條例 (民國19年立法20年公布)
外觀
海軍服裝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19年6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30年6月17日 1931年2月20日 公布於民國20年2月20日 |
海軍服裝條例 (民國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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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海軍服裝分左列七種:
- (一)大禮服。
- (二)禮服。
- (三)公服。
- (四)常服。
- (五)晚禮服。
- (六)晚公服。
- (七)晚常服。
第二條
-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 (二)一月一日慶賀或宴會時。
- (三)領受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 (四)隨從國國民政府主席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 (五)國家有大典時。
第三條
-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迎送國民政府主席時。
- (二)受任命後謁見國民政府主席或長官時。
- (三)就職或卸職時。
- (四)隨從國民政府主席蒞軍港或部艦營院學校時。
-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第四條
-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或一月一日在部艦營院或學校時。
- (二)公假日或艦營學校舉行檢點時。
- (三)隨從國民政府主席日間宴會時。
- (四)謁見長官時。
-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禮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 (六)參列軍法會審時。
- (七)除第三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訪內外文武官員時。
-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旗時或除籍下海軍旂時。
- (九)參與海軍官佐葬儀時。
第五條
- 對於外國總統君主應服之服裝,與對於國民政府主席同。
第六條
- 除服大禮服、禮服及公服時外,均服常服。
第七條
- 戰時或事變之際,依照第二條至第五條所規定,應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均以常服代之。
第八條
- 常服分黑色、白色二種,服黑色常服時,官佐應用黑襪、黑靴,服白色常服時,應用黑襪、白淺靴,惟士兵無論冬夏均用黑襪、黑淺靴。
第九條
- 黑色常服為夏季以外尋常所用之常服。
第十條
- 白色常服為夏季所用之常服,通常自六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但因地方氣候之寒熱所在,資深官長得臨時指定之。
第十一條
- 當盛暑時依照第二條至第五條所規定,應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均以夏服代之。
第十二條
- 在夏季服禮服、公服或黑色常服時,應著夏服褲,但服禮服時,應用黑靴。
第十三條
- 服公服或黑色常服而用夏服褲時,應戴夏服帽。
第十四條
-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或一月一日晚間宴會時。
- (二)隨從國民政府主席晚間宴會時。
- (三)國家有大典晚間宴會時。
第十五條
- 凡遇上級長官或不相隸屬之上級機關長官,晚間宴會時,均應服晚公服。
第十六條
- 除服晚禮服或晚公服時,通常晚間宴會均服晚常服。
第十七條
- 夏季依照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規定,應服晚禮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時,均應服夏晚禮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八條
- 在海軍製造廠、修理工廠、採煤所或鍊煤製造所勤務之准尉以上官佐,其服務中得服茶竭色之夏服。
第十九條
-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禮服、公服而服夏服時,應佩帶軍刀。
第二十條
- 在部艦營院或學校服常服時,不用佩刀。但上岸或公出時,雖服常服亦應佩刀。
第二十一條
-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其刀帶締結上褂之外,服常服、夏服時,締結上褂之內。
第二十二條
-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官、國民政府海軍參軍、軍事參議院、海軍軍事參議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左肩上,副官繫副官帶於左肩上。但海軍將官,僅於服大禮服時繫參謀帶。
第二十三條
- 入長官室時,不得服外套或雨衣。
第二十四條
- 中士以下,當操練或服各種勤務時,應服操作服。
第二十五條
-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時,應用黑漆皮靴,服公服或常服時,得用黑皮靴,當雨雪時,得用黑皮長靴。
第二十六條
-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應用白色手套。
第二十七條
- 裹腿分黑黃二種,准尉以上及海軍學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黃布裹腿。
第二十八條
- 受有勳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公服及依照第十一條所規定,代以夏服時,均應如式佩帶。
第二十九條
- 服制服時,不得將時錶、鎖鏈露出於上褂之外。
第三十條
- 當航海中得不用夏服肩章。
第三十一條
- 在嚴寒地方服務者,其外套之裡面,得用獸皮,但不得將獸毛露出外面。
第三十二條
- 本條例所規定,如與外國交際上有不適用時,得由資深官長,臨時指定之。
第三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