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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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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8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七十三號)
有效期:2022年12月8日至今
(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改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履職情況。」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擬任命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人大網等媒體上予以公示。」

五、第三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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