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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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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8日
发布于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三号)
有效期:2022年12月8日至今
(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修改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第三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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