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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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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7月26日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廢止《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的議案。鑑於《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已於2006年3月30日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通過,並於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現決定廢止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5年9月15日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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