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外观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7月26日 |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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