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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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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公規〔2019〕2號
201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圳政府在線. 2020-01-23.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01-21.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7日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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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鼓勵市民積極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共創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警局)負責全市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指導與監督,定期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條 市民可以採取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方式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

  (一)電話:撥打110或者0755-83333333;

  (二)短信:發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台;

  (三)微博: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四)微信:將舉報內容發至微信公眾號「深圳交警」或者關注微信小程序「隨手e拍」;

  (五)智能行車記錄儀:持智能行車記錄儀並按技術協議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聯網「舉報平台」的,可上傳平台舉報;

  (六)支付寶:在支付寶「城市版塊」進行舉報;

  (七)企業APP:通過按技術協議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聯網「舉報平台」的企業APP進行舉報;

  (八)來訪: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轄區交警大隊或者向執勤交警舉報交通違法行為。

  市公安交警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屬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舉報線索,並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獎勵情形及標準如下:

  (一)舉報交通刑事犯罪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3000-20000元;

  (二)舉報應當處拘留、吊銷駕駛證、5000元以上罰款及扣12分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1000-3000元;

  (三)舉報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20-500元;

  (四)協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者提出合理建議,經市公安交警局認定有效的,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獎勵10-200元;

  (五)對存在即時嚴重人身安全隱患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提供援助,有效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的,經市公安交警局確認,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獎勵50-5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由市公安交警局另行制定(見附件)。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適時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進行調整,經法定程序公告後實施。

  第六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有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地點等具體信息,並經市公安交警局或者其下屬單位查實。

第二章 獎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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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市公安交警局受理並查證屬實,並對涉案車輛及人員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理的;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公安交警局掌握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標準的。

  第八條 具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動歸案的;

  (二)共犯檢舉的;

  (三)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現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五)人民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在職交通協管員(督導員)、實習交警、市公安交警局雇員等的舉報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分配獎金;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交通違法行為的,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一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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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市公安交警局或者線索查證單位通過現金、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紅包及充值話費等方式發放;一般情況下,由線索查證單位負責發放。

  第十一條 獎金發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並在收到獎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舉報人自願放棄領獎:

  (一)舉報人沒有聯繫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在獎金發放期間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視為自願放棄;

  (二)舉報人選擇現金領獎,在獎金發放期間內未到市公安交警局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的,視為自願放棄;

  (三)舉報人選擇銀行轉賬領獎的,因提供的賬戶信息錯誤造成轉賬失敗且經補正後再次因信息錯誤致轉賬失敗的,視為自願放棄;

  (四)舉報人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紅包)方式領取獎金,因賬戶異常情況造成獎金發放失敗的,視為自願放棄;

  (五)微信紅包發放後因舉報人未領取造成獎金退回且經再次發放後仍因未領取退回獎金的,視為自願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金發放期間內領取獎金。領取獎金應當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材料,經市公安交警局核查屬實,並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及書面委託材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願放棄領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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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公安交警局負責獎勵金的財務管理和賬務核算,並接受審計監督。

  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及互聯網渠道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每年向社會公布包括決策信息、受理和查證線索信息、獎金發放信息等舉報獎勵的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記入舉報人個人信用記錄,由市公安交警局撤銷獎勵,並追討獎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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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督員對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交通違法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個人協助市公安交警局抓獲現行交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3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8〕1號)同時廢止。

  附件: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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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簡稱公安交警局)根據《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現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公布如下:

  一、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公安交通警察(以下簡稱交警)查獲的,根據案件性質予以獎勵。追究刑事責任的每宗獎勵3000元,作出行政處罰的每宗獎勵1000元:

  (一)偽造、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敲詐勒索的;

  (二)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三)偽造、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嚴重超載的;

  (五)未經批准從事道路危險品(包括「環保油」、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的;

  (六)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七)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其中,對公路客運車輛嚴重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查獲超1人獎勵50元,累計不超過1000元。

  二、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3000元: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汽車類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

  三、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2000元:

  (一)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拼裝、出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汽車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三)非法改裝、拼裝電動力三輪車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四、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1000元:

  (一)市公安局交警局公布的50次以上(含)違法未處理的車輛,且被交警查獲的;

  (二)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規定對依法應當申請註銷駕駛證而未申請,以及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然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的;

  (三)虛構、編造違法事實,買賣駕駛證記分的;

  (四)重型貨車(六軸車)有超載、「沖禁令」、改裝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500元:

  (一)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10次以上(含)、50次以下(不含)違法未處理的車輛,且被交警查獲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改變現有道路交通組織的;

  (四)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

  (五)泥頭車有嚴重超載違法行為;

  (六)在未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占道施工,或者未按規定在距離占道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核發的占道項目許可證已過期,但未及時恢復道路原狀或者辦理延期手續的。

  六、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200元:

  (一)貨運機動車車廂內違反規定載人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汽車類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

  七、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100元:

  (一)長期違法停放且3個檢驗周期以上(含3個)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二)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客運車輛(包括營運客車、旅遊客車等)不按照標識指引、民警指揮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公交車駕駛員駕駛公交車時手持接聽撥打電話、吸煙、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因違法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嚴重擁堵的;

  (六)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有手持撥打電話,以及手持移動設備刷微博、收發短信、微信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七)不按交替通行規則通行的。

  八、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10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一)駕駛人、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二)泥頭車有逆行、沖紅燈、「沖禁令」、隨意亂變線、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件不符合規定、未粘貼反光標誌以及有其他違反通行管理規定違法行為的;

  (三)從事建築廢棄物、裝修材料、生活垃圾、建材等運輸的輕型自卸貨車(簡稱「小泥頭車」)非法加裝擋板的;

  (四)非法改裝、拼裝電動力二輪車的。

  九、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一)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通行的;

  (二)違法占用公交車專用道行駛的;

  (三)在公交站點違法停車的;

  (四)機動車在通過路段、路口時在網狀線區域即「黃方格」內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的;

  (五)外賣行業駕駛人騎行電動自行車沖紅燈、在機動車道行駛、在機動車道逆行的;

  (六)貨運機動車超過核載定載重量的;

  (七)機動車駕駛人或乘客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八)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消防通道、道路網狀線區(「黃方格」)違法停車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1000元以上的。

  十、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且被交警查獲的,每宗獎勵2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一)機動車在公安交警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公告為準)違法停車,被處罰款500元的;

  (二)機動車逆行、壓實線、壓導流線、不按導向車道行駛、未使用轉向燈、違反禁行限行令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十一、舉報公安交警局公布的逾期未年審重點車輛(以公告為準)且被交警查獲的,視情況每宗獎勵200—2000元。

  十二、協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公安交警局信息收集有效的,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設施故障等交通安全管理問題發布信息或提出建議的,經查證屬實視情況每宗獎勵10元—200元;

  (二)非事故當事人協助上傳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信息經核實採用的,1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

  十三、發現行人進入高快速路及城市幹道後立即報警,在警方指導下對需要幫助的特殊人群伸出援手,勸離危險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一)發現行人進入城市道路行車道坐臥,報警後經查實的,每宗獎勵50元,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二)發現行人在城市道路行車道坐臥,報警後並且在現場勸離或協助做好安全防護等援護工作的,經查實每宗獎勵1000元。

  (三)發現行人在高速公路、快速幹道行車道行走、坐臥,報警且在現場將其勸離或協助做好安全防護等援護工作後未發生交通事故的,經查實,發生在白天的每宗獎勵3000元,發生在夜間的每宗獎勵5000元。

  十四、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包括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於逃逸案件查獲的信息,且成功查獲肇事者的,對舉報人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財產損失案件獎勵1000元,傷人案件獎勵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獎勵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獎勵10000至20000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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