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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請撥宣統元年第二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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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請撥宣統元年第二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元年十二月初六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呈請事。

  宣統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准駐美監督電稱,學期需款懇申部速匯。等因前來。竊查本年第一次留學經費,業經是請奉撥在案。現在學生到美已逾兩月之久,前款計已支發殆盡,所需學款,自應續懇鈞部飭催江海關道迅速撥發,匯寄駐美監督收存,以資支用。

  所有己酉年第二次請撥游美學生經費數目,除呈報學部外,理合開具清折,備文申呈,伏乞王爺、中堂、大人鑒核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附清折一扣

附  請撥宣統元年第二次留美學生經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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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將己酉年第二次請撥游美學生經費數目列左:

  一、學生四十七名,學費每月金洋六十四元,暫按預備學堂各生辦法,共計金洋九千零二十四元,按西曆計

  一、監督三個月薪水,每月金洋五百元,兼差領半,實支金洋二百五十元,共計金洋七百五十元,按西曆計

  一、華文文案一名三個月薪水,每月金洋一百四十元,如系兼差領半,共計金洋四百二十元,按西曆計

  一、紙張、電報、火車等費,共計金洋二百五十元。

  以上四柱合共金洋一萬零四百四十四元。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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