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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遵辦使館書記官改充官費學生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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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遵辦使館書記官改充官費學生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復事。

  前奉鈞部札開,准駐美張大臣咨稱,試署古巴二等書記官何鴻逵、美館書記生周澤岐稟稱,志在求學,擬請轉咨外部,援照留美學生王景春等之例,改為官費學生,月領學費美金八十元,如蒙允准,情願將現署之書記官及書記生開缺。等因。查該書記官何鴻逵、書記生周澤岐情殷求學,其志可嘉,自應照准。除咨行駐美張大臣外,相應札傷查照辦理。等因。奉此,查駐美大臣咨據書記官何鴻逵、書記生周澤岐察請開缺,補充官費學生,既經鈞部照准,本處自應遵辦。惟遣派學生,歲有定額,一切經費均經預算限定。現在使館官費生已有六名之多,於本處遣派學額不無妨礙,自非預為規定,將來紛紛援請,必有窮於應付之勢。擬請咨行駐美大臣聲明該項學生由本處撥發學款,原系通融辦法,嗣後不必援例請派,以示限制。一面由本處知會駐美監督查明該生所入學校,及所習專科,迅速見復,以便核定學費數目。所有應行保護約束之處,均與本處所派各生一律辦理,庶管理不虞窒礙,而辦法亦不至有所參 差。所有遵辦使館書記官等改充官費學生緣由,理合具文申復,伏乞王爺、中堂、大人鑒核備案。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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