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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遵辦使館書記官改充官費學生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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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遵办使馆书记官改充官费学生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复事。

  前奉钧部札开,准驻美张大臣咨称,试署古巴二等书记官何鸿逵、美馆书记生周泽岐禀称,志在求学,拟请转咨外部,援照留美学生王景春等之例,改为官费学生,月领学费美金八十元,如蒙允准,情愿将现署之书记官及书记生开缺。等因。查该书记官何鸿逵、书记生周泽岐情殷求学,其志可嘉,自应照准。除咨行驻美张大臣外,相应札伤查照办理。等因。奉此,查驻美大臣咨据书记官何鸿逵、书记生周泽岐察请开缺,补充官费学生,既经钧部照准,本处自应遵办。惟遣派学生,岁有定额,一切经费均经预算限定。现在使馆官费生已有六名之多,于本处遣派学额不无妨碍,自非预为规定,将来纷纷援请,必有穷于应付之势。拟请咨行驻美大臣声明该项学生由本处拨发学款,原系通融办法,嗣后不必援例请派,以示限制。一面由本处知会驻美监督查明该生所入学校,及所习专科,迅速见复,以便核定学费数目。所有应行保护约束之处,均与本处所派各生一律办理,庶管理不虞窒碍,而办法亦不至有所参 差。所有遵办使馆书记官等改充官费学生缘由,理合具文申复,伏乞王爷、中堂、大人鉴核备案。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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