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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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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5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

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規範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作如下規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5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5萬元。

  三、政府規章可以在罰款限額規定的範圍內,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非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四、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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