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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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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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
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規範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作如下規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5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5萬元。
三、政府規章可以在罰款限額規定的範圍內,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非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四、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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