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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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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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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湖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5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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