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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督軍王占元、湖北省長何佩瑢陳派員照料舊曆五月一二兩日講演遊行等及多校校生抗拒管束等事致國務院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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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湖北督軍 王占元
湖北省長 何佩瑢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2日
1919年6月2日

北京國務院鈞鑒:

陸軍部、內務部、教育部均鑒:

統密。

前因青島問題,各省學生演說激烈,恐有奸人乘機煽亂,疊奉電令嚴行防範,切實制止,當經愷(剴)切示諭,屢次集傳各學校校長、省視學等詳細指示,分投勸導,並令學生公舉代表三人來署面見,經占元等苦口勸諭,均無異言。卅一晚,接據警務處報告:因有北京學生代表來鄂,各學生擬在消岔寶通寺開會歡迎,定期舊曆五月一、二兩日舉行露天演說。各學校學生悉數齊集,往軍、省兩署及各衙署繁盛街市派人講演,印發抵制日貨傳單,情形極為激烈。並探聞漢口匪人有乘機混雜,希圖擾亂情事。當時傳諭各校長積力勸阻,非得校長允許,無事不令各學生出門。一面令飭警察在各校門首附近嚴密調查,不許外來代表入校煽惑。覆據警務處長崔振魁面稟,以警察不敷分布,請派軍警巡視彈壓,覆令衛戍司令酌派兵士數排遊行照料,一日無事。

次日午後,接據軍警報告:商業學校有學生劉宏勳等八人,未得校長允可,恃橫強出,勸阻不服,幾將用武,觀者塞途,恐生他事,遂將該生八人暫時帶回,請示辦理。又接報稱:國立師範有學生數十人,因警察防止不便,各持木棍石塊向警痛擊,警察無力抵禦,遂邀同附近軍隊馳往勸解,因群持木棒,勢甚洶湧,不得已用槍托搪抵,致有一生誤觸刺刀,傷及腿部,現已送院調治。各等情。當由占元派軍醫課課長前往看慰,後由佩瑢傳集各校長嚴加詰責,各校長等均以約束不嚴,自請處分。據查受傷學生在院醫調,當易平覆。其餘八名,經該校長懇予領回管束,均經商明占元分別辦理,幸未滋生事端。

惟恐遠道傳聞失實,謹擇要電陳,即祈鑒察。

占元、佩瑢

冬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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