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66號-1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1322刑初66號-1 2017年7月3日 |
公訴機關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某山,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於湖南省新化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於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現押新化縣看守所。
辯護人袁首、袁艷姿,湖南如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2017]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山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於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於2017年4月28日依法報請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東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戴某山及其辯護人袁首、袁艷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團結山火車站地處滬昆鐵路新化縣琅塘鎮團結山村境內,自2008年陸續關停撤除客貨運以來,琅塘鎮團結山等村村民圍繞恢復車站客貨運多次赴省進京上訪,阻工鬧事。2015年7月接到團結山火車站撤站消息後,部分村民牴觸情緒強烈,揚言要堵火車、臥軌。2015年9月11日7時許,團結山村原村主任即被告人戴某山在得知團結山車站要實施拆軌施工的情況下,電話通知戴某山1(原團結山村六組組長,已不訴)、戴某山2(原團結山村五組組長,已不訴)和戴某山3(三組組長魏某某的兒子,另案處理)等人,告訴他們向村民轉告團結山車站要撤站拆鐵軌施工了,並要求他們喊一些村民去車站。之後戴某山又到老上訪戶戴某山4(另案處理)家告訴其情況。通知完後,戴某山回到家中,用村里設在自家的防汛廣播對村民喊話,告訴村民團結山車站要拆了,要不滿拆站的村民都到團結山車站去。戴某山1、戴某山2、戴某山3等人在接到戴某山電話後也分別通知了一些村民去團結山車站阻工。接到通知後,一百餘名村民因不滿鐵路部門拆除團結山車站,來到車站內聚集,站滿了站台、軌道,阻止施工。8點59分,K9061次客車從團結山車站經過時,因防止撞人被逼停於K1360+425M處。琅塘派出所幹警及琅塘鎮政府幹部、新化火車站團結山站警務室的民警極力勸阻在軌道上的村民,村民不顧勸阻,被拉開後又走到鐵路中間,反覆多次,直至被強行拉到鐵路兩邊。9點50分村民被疏散完後,K9061次客車才開車,共停車51分鐘。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戶籍證明、會議記錄、行車日誌等書證;證人彭某某1、劉某某、戴某山5、戴某山3等的證言;被告人戴某山及同案人戴某山1、戴某山2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戴某山組織聚眾破壞交通秩序,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告人戴某山在聚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要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定,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戴某山辯稱他沒要村民去阻攔火車,到現場後還勸阻了村民阻客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其辯護人袁首、袁艷姿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戴某山沒有要村民去堵火車,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經審理查明,設在滬昆鐵路線上的團結山火車站位於新化縣琅塘鎮團結山村境內,自2008年起陸續關停客運、貨運。琅塘鎮團結山等村的村民以車站關停客運、貨運影響出門乘車、運輸貨物等為由,強烈要求恢復,並多次赴省進京上訪,阻工鬧事。2015年7月,部分村民聽到團結山火車站要撤站的消息後,情緒激烈,揚言要堵火車、臥軌。2015年9月1日,琅塘鎮政府召開了關於團結山火車站的信訪維穩座談會。被告人戴某山作為團結山村的村委會主任參加了會議。村民代表戴某山6、戴某山3等人也參加了會議。村民代表在會上明確提出了如果撤站就要去阻火車、臥軌。2015年9月6日,琅塘鎮人民政府鑑於團結山火車站撤站所面臨的巨大壓力及存在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可能就向新化縣維穩辦提交了建議撤站工作暫緩的報告。之後,被告人戴某山在得知團結山火車站要撤站實施拆軌施工的情況下,於2015年9月11日7時許打電話通知戴某山1(原團結山村六組組長,已不訴)、戴某山2(原團結山村五組組長,已不訴)和戴某山3(團結山村三組組長魏某某的兒子,另案處理)等人,講團結山車站要撤站拆鐵軌施工了,看村民有什麼想法,並要其喊一些村民去車站,又到村民戴某山4(另案處理)家講了要撤站的情況,隨後用村里設在其家的廣播連喊兩遍,大意是團結山車站要拆了,看村民有什麼想法。戴某山1、戴某山2、戴某山3等人在接到戴某山電話後分別通知了一些村民去團結山火車站。隨後共有一百名左右的村民先後來到車站,有的村民阻止裝卸枕木的鐵路機車施工,村民梁某某、劉某某1、劉某某2、戴某山7、袁某某1、陸某某、邱某某、劉某某3等在軌道上阻攔火車。當天8點59分,從深圳開往懷化的K9061次客車即將通過團結山火車站,因軌道上有村民,為防止傷人被迫停於K1360+425M處。新化縣公安局琅塘派出所幹警及琅塘鎮政府幹部、新化火車站派出所的民警、團結山村的村幹部戴某山8及被告人戴某山均在勸阻村民不要堵火車。有的村民被拉開後又走到鐵路中間,反覆多次,直至被強行拉到鐵路兩邊。K9061次客車在停了51分鐘後才發車。案發後,被告人戴某山積極協助鐵路部門為撤站進行的相關工作。團結山火車站的撤站及相關工作於2016年均已全部完成。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 團結山火車站現場方位圖證明,團結山火車站的位置位於新化縣琅塘鎮團結山村境內;
- 婁底車務段團結山火車站出具的《證明》證明,K9061列車臨時停車51分鐘;
- 視聽資料證明,案發現場情況;
- 會議記錄證明,琅塘鎮人民政府於2015年9月1日召開維穩座談會,當時作為村主任的戴某山及做為村民代表的戴某山6、戴某山3等人也參加了,村民代表在會上提到如果強行撤站就要堵火車、臥軌;
- 琅塘鎮人民政府於2015年9月6日出具的《關於撤除團結山火車站存在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風險的情況報告》證明,團結山火車站於2008年陸續關停客運、貨運,團結山等村民以乘車、運貨不方便為由要求恢復貨運、客運,並多次上訪、阻工,基於撤站工作存在重大風險,建議對撤站工作暫緩;
- 證人劉某某4的證言證明,戴某山到她家裡喊她老公戴某山4講團結山火車站要撤軌,看群眾有什麼想法,戴某山並在廣播室喊了兩遍廣播,大意是火車站要撤軌,看群眾有什麼想法;
- 證人戴某山9、王某某1的證言證明,戴某山在村廣播室喊喇叭,大意是今天團結山火車站要撤軌了,看大家怎麼辦;
- 證人戴某山1的證言證明,2015年9月11日7點多鐘,戴某山打電話告訴他車站要撤了,要他喊幾個人去,看能保住不撤站嗎,他就喊了邱某某、戴某山10、劉某某1、戴某山11、劉某某3等人去了,他又聽到戴某山在村裡的廣播室喊喇叭,大意是車站要撤了,看村民有什麼想法嗎,共喊了兩遍,他到火車站後看到施工隊的車子準備卸枕木施工,村民不准施工,並有村民阻了一輛列車,公安幹警及琅塘鎮的幹部、村幹部在勸扯村民;
- 證人戴某山2的證言證明,2015年9月11日7點多鐘,戴某山打電話告訴他車站要撤軌了,看有勞動力嗎,他看到戴某山12、魏某某1就講戴某山講車站要撤軌了,看有時間去車站嗎;
- 證人戴某山3的證言證明,戴某山告訴他今天要撤軌,看村民有什麼想法,他喊了一些人去火車站;
- 證人戴某山11的證言證明,戴某山2告訴他團結山火車站要撤站,要村民到火車站去,戴某山1也在喊村民講要撤站了,要村民到團結山火車站去,村民阻了施工的車輛不準備卸枕木,並堵了一輛列車;
- 證人魏某某1的證言證明,戴某山2告訴她戴某山講火車站要撤,要村民到火車去,她也去了,村民堵了列車;
- 證人戴某山10的證言證明,戴某山1告訴他火車站要撤了,他到了火車站後看到村民堵火車,公安幹警、琅塘鎮的幹部、村幹部戴某山8、戴某山等人都在勸扯村民;
- 證人戴某山4的證言證明,戴某山到他家裡通知他去了團結山火車站,有村民在火車軌道上阻了深圳西開往懷化的列車,共50分鐘左右,公安民警及琅塘鎮的幹部都在勸扯村民;
- 證人伍某某的證言證明,因團結山火車站要撤,村民不同意撤,村民戴某山6打他電話去團結山火車站,他參加了在團結山火車站堵列車,被琅塘鎮的幹部推開了;
- 證人梁某某、劉某某1、劉某某2、戴某山7、袁某某1、張蓮香、陸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參與了阻止施工及堵了客車;
- 證人戴某山8的證言證明,村民聽說團結山火車站要撤了,村民戴某山3打他電話去團結山火車站,有幾十個村民在團結山火車站阻止施工,並堵了火車;
- 證人戴某山13、劉某某5、張某某、戴某山14、戴某山15、劉某某6、劉某某7的證言證明,村民堵了火車,公安民警、琅塘鎮的幹部及村幹部在勸扯;
- 證人戴某山5的證言證明,團結山火車站原來有列車停的,現在沒有了,影響村民出門乘車,於是村民就上訪要求恢復團結山火車站,2015年9月11日,百餘名村民到了團結山火車站,他和一些村民堵了客車,公安民警及琅塘鎮的幹部在勸扯;
- 證人陸某某的證言證明,她是戴某山的妻子,看到村民堵列車就叫戴某山去,公安民警、琅塘鎮的幹部和戴某山等村幹部在勸扯村民;
- 證人魏某某2的證言證明,村民阻止車站施工卸枕木,並堵列車,戴某山、戴某山8等村幹部及琅塘鎮政府的幹部還有公安民警在勸阻村民;
- 證人彭某某1、羅某某、劉某某、劉某某8、劉某某9的證言證明,他們是琅塘鎮鎮政府的幹部,因村民阻止車站施工,琅塘鎮黨委、政府安排其去勸阻,到團結山火車站後看到村民阻止一台裝枕木的施工車輛施工,有些村民站在鐵軌上,就去勸扯村民,後來來了一輛從深圳開往懷化的列車因軌道上有村民阻攔被迫停了,他們和公安民警及團結山村的村幹部把村民扯開;
- 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明,他是新化火車站鐵路派出所的民警,根據上級鐵道部門的安排,團結山火車站要撤站,附近的村民不願意且多次上訪,2015年9月11日,團結山火車站施工,附近村民就阻攔並堵了列車,導致列車晚點51分鐘;
- 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明,他是K9061次客車的列車長,2015年9月11日K9061次客車在即將通過團結山火車站時因很多人在列車行駛的鐵軌上,為防止撞人被迫停車;
- 新化縣公安局琅塘派出所張某、張某某出具的《說明》證明,琅塘派出所幹警趕到堵火車的現場勸阻村民,村民不聽勸阻反覆上鐵軌,直到被強行拉開;
- 新化車站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戴某山案發後主動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協助鐵路部門為撤站進行的相關工作,團結山火車站的撤站及相關工作於2016年已順利全部完成;
- 被告人戴某山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 《戶籍證明》證明,戴某山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山聚眾堵塞交通,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且系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聚眾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山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山在案發後積極協助鐵路部門開展撤站的相關工作,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山的辯護人提出戴某山沒要村民堵火車而不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戴某山在案發之前明知村民提出了如果撤站就要臥軌、堵車,雖然在案發之日沒明確要村民去堵火車,但主觀上屬於明知其聚眾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村民堵車的行為是其聚眾行為直接造成的,作為起組織作用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對聚眾所犯的罪行承擔全部責任。故對辯護人的辯解,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戴某山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1個月零19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譚順慶
人民陪審員 劉登吾
人民陪審員 曾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孫晨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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