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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愛國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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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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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湘潭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湘潭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9年5月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促進城鄉衛生環境持續改善,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推進健康、幸福、美麗湘潭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工作具體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潔、飲用水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控煙、衛生創建、健康創建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科學治理、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二)制定愛國衛生發展目標,建立愛國衛生目標責任制;

  (三)將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組織各類衛生創建、健康創建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職責範圍內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旅廣體、市場監督管理、民政、商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統籌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動員、協調和指導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全民健康教育;

  (五)組織開展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每年四月是本市愛國衛生月,每月最後一日是本市愛國衛生日,全市應當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衛生基礎設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農村改水改廁等項目建設;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市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場所衛生,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積極參加本單位和所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人才和網絡建設,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開展技術培訓和知識宣傳。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及時發布信息,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促進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或者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宣傳與健康促進活動,營造健康社會氛圍,倡導健康生活方式。

  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相關疾病的發生。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集貿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狂犬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文明養犬、培訓服務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醫院、社區等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定期開展煙草危害和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介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鼓勵控煙志願者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引導市民合理處理生活垃圾,形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統籌治理城鄉環境衛生,開展對旅遊景點、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及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建築工地、校園周邊、背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生活小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村集中式供水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

  市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住宅室內衛生清潔,保持和維護公共樓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規定範圍內的室內外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第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街道、廣場、車站等公共區域乾淨整潔;

  (二)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和垃圾箱設置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三)集貿市場、建築工地衛生管理規範,環衛設施齊全,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齊備;

  (四)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五)城鎮集中式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活禽銷售市場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要求,實行隔離宰殺,落實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對廢棄物實施規範處理;

  (七)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有衛生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衛生狀況良好,環衛設施完善,垃圾日產日清,公共廁所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

  (八)其他城市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路沿線、河渠塘溝沿岸以及人員密集的公共區域無暴露的生活垃圾、農業垃圾和建築廢棄物,垃圾及時清運、處置;

  (二)農戶房前屋後整潔乾淨,無垃圾雜物和亂搭亂建;

  (三)堰塘、小溪水面無漂浮垃圾,無黑臭水體;

  (四)農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其他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條 犬只飼養者應當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義務,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加施免疫標識。

  在本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攜犬出戶應當用犬繩牽引犬只,為犬只佩戴嘴套,並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並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吸煙行為予以勸阻:

  (一)醫院的病房、診室、候診室;

  (二)幼兒園、少兒活動場所、學校教室、學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三)車站、港口、機場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廳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車廂、船艙內;

  (四)圖書閱覽室、展覽廳、影劇院演出場所;

  (五)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無煙場所建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參與無煙場所建設。
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煙。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建立健全城鄉飲用水工程管理體制,明確責任主體及其管理職責,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改廁規劃,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農村改廁工作,逐步實現農村衛生廁所全覆蓋。

  村(居)民戶廁和農村中小學校、鄉(鎮)衛生院、農村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公廁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關於農村戶廁建設規範的要求。

  村(居)民戶廁應當保持清潔、無蠅蛆,蓄糞池不滲、不漏,密閉有蓋,定期清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倡導低碳、文明出行。鼓勵市民減少機動車輛駕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選擇步行、自行車、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勵市民旅行時自備洗漱用品,自帶垃圾袋,自覺保護景區生態與人文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市民低碳出行創造條件。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全社會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控制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本轄區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並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鼓勵和提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採取購買專業服務方式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市民應當完善住宅室內外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第二十八條 學校、醫院、酒店、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並開展經常性病媒生物滅殺。

  農村地區應當結合衛生鄉(鎮)村創建、改廁、環境改造、垃圾、污水處理與糞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礎上,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病媒生物種類、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形成預防控制效果檢測和評價報告,及時將報告抄送同級愛衛會,並協助同級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病媒生物控制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專門的應急隊伍,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應對病媒生物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一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並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資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其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協助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結果,並對各單位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實施動態管理。

  未獲得各級衛生鄉鎮(街道)、衛生社區(村)或者衛生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一般不得評為同級文明鄉鎮(街道)、文明社區(村)或者文明單位。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潭單位等單位或者組織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愛國衛生責任人,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完善衛生基礎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期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犬只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用犬繩牽引犬只並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扣押犬只。未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吸煙行為未予以勸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煙的,由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未設置病媒生物防制設施或者未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滅殺,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和湖南省規定標準範圍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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