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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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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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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肅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甘肅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的規章設定罰款,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可以設定罰款,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三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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