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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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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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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甘肃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设定罚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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