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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決禁囚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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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決禁囚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5

朕每思政本,先教後刑,而難遷之徒,抵罪猶眾,幽係囹圄,綿曆歲時。今漸向鬱蒸,豈忘惻隱,仍慮持法者不謹,得罪者有冤,若無省察,何雲哀矜?天下見禁囚,犯十惡死罪,及造偽頭首劫殺人,先決六十,長流嶺南遠惡處。自外死罪,先決一頓,並流嶺南。流罪情狀重者決六十,輕者決一頓,決訖並放。徒已下並放。其有隱沒詐情官物及盜,仍責保立限,徵賦準節文處分。其官人犯贓合解免,仍勿令重上。都城內宜令中書門下,京城委留守,外州委本州長官,即疏決處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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