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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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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祖訓
作者:朱元璋
本作品收錄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明祖訓一卷(浙江巡撫採進本):明洪武二年,命中書編次,其目十有三。一《祖訓首章》,一《持守》,一《嚴祭祀》,一《謹出入》,一《慎國政》,一《禮儀》,一《法律》,一《內令》,一《內官》,一《職制》,一《兵衛》,一《營繕》,一《供用》。至六年五月書成,太祖自為序,復命宋濂序之。此本佚濂序,惟太祖之序載篇首。序稱「開導後人,立為家法。大書揭於西廡,朝夕親覽,以求至當。首尾六年,凡七謄錄稿,至今方定。命翰林編輯成書,禮部刊印」云云。然則諸詞臣僅繕錄排纂而已,其文詞悉太祖御撰也。其中多言親藩體制,大抵懲前代之失,欲兼用封建郡縣以相牽制。故親王與方鎮各掌兵,王不得與民事,官吏亦不得預王府事;尤諄諄以奸臣壅蔽離間為慮,所以防之者甚至。如云:「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其長史司並護衛移文五軍都督府,索取奸臣,族滅其家。」又云:「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或領正兵討平。」然則靖難之事,肇釁於此;高煦、宸濠遂接踵效尤。是亦矯枉過直,作法於涼之弊矣。皇甫錄《明記略》云:「《祖訓》所以教戒後世者甚備,獨無委任閹人之禁,世以為怪。或云本有此條,因版在司禮監削去耳。然《永樂大典》所載,亦與此本相同,則似非後來削去。錄所云云,蓋以意揣之也。」 初名《祖訓錄》,始纂於洪武二年(1369年),六年書成,九年又加修訂;二十八年(1395)重定,更名為《皇明祖訓》。

皇明祖訓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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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觀自古國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當時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於海內,民用平康。蓋其創業之初,備嘗艱苦,閱人旣多,歷事亦熟。比之生長深宮之主,未諳世故;及僻處山林之士,自矜己長者,甚相遠矣。朕幼而孤貧,長值兵亂;年二十四,委身行伍,為人調用者三年。繼而收攬英俊,習練兵之方,謀與群雄並驅。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乃能翦除強敵,統一海宇。人之情偽,亦頗知之。故以所見所行,與群臣定為國法,革元朝姑息之政,治舊俗汙染之徒。且群雄之強盛詭詐,至難服也,而朕已服之;民經世亂,欲度兵荒,務習奸猾,至難齊也,而朕已齊之。蓋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著律令,損益更改,不計遍數。經今十年,始得成就。頒而行之,民漸知禁。至於開導後人,複為《祖訓》一編,立為家法。大書揭於西廡,朝夕觀覽,以求至當,首尾六年,凡七謄藁,至今方定,豈非難哉?蓋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採眾長,即與果斷,則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今令翰林編輯成書,禮部刊印以傳永久。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於無窮矣!嗚呼,其敬戒之哉!

皇明祖訓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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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訓首章

持守

嚴祭祀

謹出入

慎國政

禮儀

法律

內令

內官

職制

兵衛

營繕

供用

祖訓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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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云何?蓋嗣君宮內生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當,誤傷善良。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

一、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並不曾設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今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

一、皇親國戚有犯,在嗣君自決。除謀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輕者與在京諸親會議,重者與在外諸王及在京諸親會議,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許法司舉奏,並不許擅自拿問。

今將親戚之家指定名目,開列於後:

  • 皇后家  皇妃家
  • 東宮妃家 王妃家
  • 郡王妃家 駙馬家
  • 儀賓家  魏國公家
  • 曹國公家 信國公家
  • 西平侯家 武定侯家

一、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擾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伐,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今將不征諸夷國名,開列於後:

東北:

  • 朝鮮國(即高麗。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弒王氏四王,故待之)

正東偏北:

  • 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姦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正南偏東:

  • 大琉球國(朝貢不時,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學讀書,禮待甚厚)
  • 小琉球國(不通往來,不曾朝貢)

西南:

  • 安南國(三年一貢)
  • 真臘國(朝貢如常,其國濱海)
  • 暹羅國(朝貢如常,其國濱海)
  • 占城國(自占城以下諸國來朝貢時,內帶行商,多行譎詐,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其國濱海)
  • 蘇門答剌(其國濱海)
  • 西洋國(其國濱海)
  • 爪窪國(其國居海中)
  • 湓亨國(其國居海中)
  • 白花國(其國居海中)
  • 三弗齊國(其國居海中)
  • 渤泥國(其國居海中)

凡古帝王以天下為憂者,唯創業之君、中興之主,及守成賢君能之。其尋常之君,將以天下為樂,則國亡自此始。何也?帝王得國之初,天必授於有德者。若守成之君常存敬畏,以祖宗憂天下為心,則能永受天之眷顧;若生怠慢,禍必加焉。可不畏哉!

凡每歲自春至秋,此數月尤當深憂,憂常在心,則民安國固。蓋所憂者,惟望風雨以時,田禾豐稔,使民得遂其生。如風雨不時,則民不聊生,盜賊竊發,豪傑或乘隙而起,國勢危矣。

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災,當驗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稅糧。若豐稔之歲,雖無災傷,又當驗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瘦民貧處,亦優免之。不為常例,然優免在心,臨期便決,勿使小人先知,要名於外。

凡帝王居安,常懷警備。日夜時刻不敢怠慢,則身不被所窺,國必不失;若恃安忘備,則奸人得計,身國不可保矣。其日夜警備常如對陣,號令精明;日則觀人語動,夜則巡禁嚴密,奸人不得而入。雖親信如骨肉,朝夕相見,猶當警備於心,寧有備而無用。如欲迴避左右,與親信人密謀國事,其常隨內官及帶刀人員止可離十丈地,不可太遠。如元朝英宗遇夜被害,只為左右內使迴避太遠,後妃亦不在寢處,故有此禍。可不深為戒備。

凡警備常用器械、衣甲,不離左右;更選良馬數疋,調教能行速走者,常於宮門餵養。及四城門,令內使帶鞍轡各置一疋,在其所在,一體上古帝王諸侯防禦也。

凡夜當警省,常聽城中動靜。或出殿庭,仰觀風雲星象何如;不出則候市聲何如。

凡帝王居宮,要早起睡遲,酒要少飲,飯要依時進,午後不許太飽。在外行路則不拘。

凡人之奸良,固為難識。惟授之以職,使臨事試之,勤比較而謹察之,奸良見矣。若知其良而不能用,知其奸而不能去,則誤國自此始。歷代多因姑息,以致奸人惑侮。當未知之初,一槩委用;既識其奸,退亦何難。慎勿姑息。

凡聽訟要明。不明則刑罰不中,罪加良善,久則天必怒焉。或有大獄,必當面訊庶,免構陷鍜錬之弊。

凡賞功要當,不當則人心不服,久則禍必生焉。

凡自古親王居國,其樂甚於天子。何以見之?冠服、宮室、車馬、儀仗亞於天子,而自奉豐厚,政務亦簡。若能謹守藩輔之禮,不作非為,樂莫大焉。至如天子總攬萬機,晚眠早起,勞心焦思,唯憂天下之難治。此親王所以樂於天子也。

凡古王侯,妄窺大位者,無不自取滅亡,或連及朝廷俱廢。蓋王與天子,本是至親;或因自不守分,或因奸人異謀,自家不和,外人窺覷,英雄乘此得志,所以傾朝廷而累身己也。若朝廷之失,固有此禍;若王之失,亦有此禍。當各守祖宗成法,勿失親親之義。

凡王所守者祖法。如朝廷之命合於道理,則惟命是聽;不合道理,見法律篇第十二條。

持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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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吾平日持身之道,無優伶進狎之失,無酣歌夜飲之歡;正宮無自縱之權,妃嬪無寵恣之專幸。朕以乾清宮為正寢,后妃宮院各有其所,每夕進御有序。或有浮詞之婦,察其言非,即加詰責,故宮無妬忌之女。至若朝堂決政,眾論稱善,即與施行;一官之語,未可以為必然。或燕閑之際,一人之言,尤加審察,故朝無偏聽之弊。權謀與決,專出於己,察情觀變,慮患防微,如履薄冰,心膽為之不寧。晚朝畢而入,清晨星存而出,除有疾外,平康之時,不敢怠惰。此所以畏天人而國家所由興也。

嚴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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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祀天地,祭社稷,享宗廟,精誠則感格,怠慢則禍生。故祭祀之時,皆當極其精誠,不可少有怠慢。其風、雲、雨師、山川等神,亦必敬慎自祭,勿遣官代祀。

凡祀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後沐浴更衣,處於齋宮;次日早傳制,戒諭百官;又次日告仁祖廟,致齋三日行事。

凡享宗廟、祭社稷,正祭前四日,午後沐浴更衣,處於齋宮;次日為始,致齋三日行事。

凡祭太歲、風、雲、雷、雨師、嶽鎮、海瀆、山川、城隍等神,正祭前三日,午後沐浴更衣,處於齋宮;次日為始,致齋二日行事。(春於大祀壇內從祭;秋懌日於本壇致祭。)

凡傳制遣官代祀歷代帝王,並旗纛、孔子等廟,前一日沐浴更衣,處於齋宮;次日遣官。

  • 帝王(春於大祀壇內從祭;秋於祭山川前一日,遣官本壇致祭)
  • 旗纛(秋於祭山川日,遣官本壇致祭)
  • 孔子(春秋仲月上丁日,遣官致祭)

凡祭五祀、戶、竈門、井,於四孟月遣內官致祭;中霤,於季夏土旺戊日,亦內官致祭。

謹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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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動止有占,乃臨時之變,必在己精審,術士不預焉。且如將出何方,所被馬忽有疾,或當時飲食、衣服、旗幟、甲仗有變,或匙筯失、杯盤傾、所用違意,或烈風、迅雷逆前而來,或飛鳥、走獸異態而至,此神之報也,國之福也。若已出在外,則詳查左右,慎防而回;未出即止。然,天象人不能為,餘皆人可致之物,恐奸者乘此偽為,以無為有,以有為無,窒礙出入,宜加詳審。設若不信而往,是違天取禍也。朕嘗臨危,幾凶者數矣。前之警報皆驗,是以動止。必詳人事,審服用,仰觀天道,俯察地理,皆無變異而後運用,所以獲安。

慎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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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廣耳目,不偏聽,所以防壅蔽而通下情也。今後大小官員,並百工伎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御前聞奏。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諸衙門毋得阻滯,違者即同奸論。

(如元朝命相詔有云:諸衙門敢有隔越中書奏請者,以違制論。故內外百司,有所奏請,進由中書省,遂至遷延沉溺,不能上達;而國至於亡也。)

凡官員士庶人等,敢有上書陳言大臣才德政事者,務要鞫問情由明白,處斬。如果大臣知情者同罪,不知者不坐。

(如漢王莽為相,操弄威福,平帝以新野田二萬五千六百傾益封莽,莽佯不受,吏民上書頌莽功德者,前後四十八萬七千五百七十二人。遂致威權歸莽,傾移漢祚。可不戒哉。)

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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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王國宮城外,立宗廟、社稷等壇。

  • 宗廟(立於王宮門左,與朝廷太廟位置同)
  • 社稷(立於王宮門右,與朝廷太社位置同)
  • 風、雲、雷、雨、山川神壇(立於社稷壇西)
  • 旗纛廟(立於風雲雷雨山川壇西,司旗者致祭)

凡祭五祀(用豕一,祝帛、香、燭、酒、果):

  • 司戶之神(於宮門左設香案,正月初四日,門官致祭)
  • 司竈之神(於廚舍設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 中霤之神(於宮前丹墀內近東設香案,六月土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
  • 司門之神(於承運門稍東設香案,七月初一日,門官致祭)
  • 司井之神(於井邊設香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凡正旦遣使進賀表箋,王具冕服,文武官具朝服。滌寶用寶訖,置表於龍亭,王率文武官就位。王於殿前臺上,文武官於臺下,行十二拜禮。王送表出宮城門,止離五丈地;文官送出國門,武官從王還宮。

凡遇天子壽日,王於殿前臺上設香案,具冕服,率文武官具朝服,行祝天地禮。若遇正旦,拜天地後,即詣祖廟行禮畢,陞正殿,出使官,便服行四拜禮。文武官具服行八拜禮。

凡帝王生日,先於宗廟具禮致祭,然後敘家人禮,百官慶賀。禮畢筵宴。

凡遇詔敕至王國,武官隨王侍衛,不出郊外;文官具朝服出郊奉迎,安奉詔敕於龍亭,乘馬前導。王具冕服於王城門外五丈餘地,奉迎至王宮,置龍亭於正殿中。王於殿前臺上先行五拜禮畢,陞殿侍立於龍亭東側,武官護衛、文官於臺下自行十二拜禮,跪聽開讀。

凡朝臣奉旨至王府,或因使經過見王,並行四拜禮。雖三公、大將軍,亦必四拜。王坐受之。若使臣道路本經王國,故意迂迴躲避,不行朝王者,斬。

凡王府文武官,並以清晨至王府門候見。其王所居城內布政司、都指揮司,並衛、府、州、縣雜職官,皆於朔望日至王府門候見。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此限。

凡進賀表箋,皇太子、親王於天子前自稱曰長子某,第幾子某,王某;稱天子曰父皇陛下,稱皇后曰母后殿下。若孫則自稱曰長孫某,封某,第幾孫某,封某;稱天子曰祖父皇帝陛下,稱皇后曰祖母皇后殿下。若天子之弟,則自稱曰第幾弟某,封某;稱天子曰大兄皇帝陛下,稱皇后曰尊嫂皇后殿下。若天子之姪,則自稱曰第幾姪某,封某;稱天子曰伯父皇帝陛下、叔父皇帝陛下,稱皇后曰伯母皇后殿下、叔母皇后殿下。若封王者,其分居伯叔,及伯叔祖之尊,則自稱曰某,封臣某;稱天子曰皇帝陛下,稱皇后曰皇后殿下。若從孫、再從孫、三從孫,自稱曰從孫某,封某,再從孫某,封某,三從孫某,封某;稱皇帝曰伯祖皇帝陛下、叔祖皇帝陛下,稱皇后曰伯祖母皇后殿下、叔祖母皇后殿下。

凡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務要一王來朝,還國無虞,信報別王,方許來朝。諸王不拘歲月,自長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畢,方及庶者,亦分長幼而至,週而復始,毋得失序。

凡諸王居邊者,無警則依期來朝;有警則從便,不拘朝期。

凡天子與親王,雖有長幼之分,在朝廷必講君臣之禮。蓋天子之位,即祖宗之位;宜以祖宗所執大圭,於上鏤字,題曰:奉天法祖,世世相傳。凡遇親王來朝,雖長於天子者,天子執相傳之圭以受禮,蓋見此圭,如見祖考也。

凡諸王來朝,祭祀辦與未辦,先常服見天子,三叩頭不拜。奉先殿見畢,不拘何殿、樓、閣、門下,天子執大圭,王具冕服,敘君臣禮,行五拜三叩頭。見畢,諸王係尊長,天子係姪孫,引王至何便殿。王坐東面西,天子衣常服,敘家人禮,行四拜不叩頭;王坐受。然雖行家人禮,君臣之分,不可不謹。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長。次見東宮,行四拜禮。如王係尊長,東宮答拜。

凡親王係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則不朝,世子代之;係姪之輩,年踰六十則不朝,世子代之。

凡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以待之。羣臣大會宴中,王並不入席。所以慎防也。

凡東宮、親王位下、各擬名二十字。日後生子及孫,即以上聞,付宗人府。所立雙名,每一世取一字以為上字;其下一字,臨時隨意選擇,以為雙名,編入玉牒。至二十世後,照例續添,永為定式。

  • 東宮位下

  允文遵祖訓 欽武大君勝 順道宜逢吉 師良善用晟

  • 秦王位下

  尚志公誠秉 惟懷敬誼存 輔嗣資廉直 匡時永信惇

  • 晉王位下

  濟美鐘奇表 知新慎敏求 審心咸景慕 述學繼前修

  • 燕王位下

  高瞻祁見祐 厚載翊常由 慈和怡伯仲 簡靖迪先猷

  • 周王位下

  有子同安睦 勤朝在肅恭 紹倫敷惠潤 昭恪廣登庸

  • 楚王位下

  孟季均榮顯 英華蘊盛容 宏才升博衍 茂士立全功

  • 齊王位下

  賢能長可慶 睿智實堪宗 養性期淵雅 寅思復會通

  • 魯王位下

  肇泰陽當健 觀頤壽以弘 振舉希兼達 康莊遇本寧

  • 蜀王位下

  悅友申賓讓 承宣奉至平 懋進深滋益 端居務穆清

  • 湘王位下

  久鎮開方岳 揚威謹禮儀 剛毅循超卓 權衡素自持

  • 代王位下

  遜仕成聰俊 充廷鼐鼎彝 傳貽連秀郁 炳燿壯洪基

  • 肅王位下

  贍祿貢真弼 縉紳識烈忠 曦暉躋富運 凱諫處恒隆

  • 遼王位下

  貴豪恩寵致 憲術儼尊儒 雲仍祺保合 操翰麗龍輿

  • 慶王位下

  秩邃寘台鼒 倪伸帥倬奇 適完因巨衎 騭眷發需毗

  • 寧王位下

  磐奠覲宸拱 多謀統議中 總添支庶闊 作哲向親衷

  • 岷王位下

  徽音膺彥譽 定幹企禋雍 崇理原諮訪 寬鎔喜賁從

  • 谷王位下

  賦質僖雄敞 叢興闡福昌 篤諧恂懌豫 擴霽昱禎祥

  • 韓王位下

  沖範徵偕旭 融謨朗璟逵 亶韶愉顥慥 令緒價蕃維

  • 瀋王位下

  佶幼詮勳胤 恬埕效迥瑝 湜源諲皙暐 圭璧澈澄昂

  • 安王位下

  斐序斌廷賞 凝覃濬祉襄 恢嚴顓輯矩 縝密廓程綱

  • 唐王位下

  瓊芝彌宇宙 碩噐聿琳琚 啟齡蒙頌體 嘉曆協銘圖

  • 郢王位下

  偉聞參望奭 箴誨洎皋夔 麒麟餘積兆 奎穎曄璿璣

  • 伊王位下

  顒勉諟訏典 褒珂采鳳琛 應疇頒胄選 崑玉冠泉金


  毖初斯建節 勗好必貞銓 執准符鈞正 詢旼汝勵虔


  薦諝演還暢 先施遂省稽 諏懽爰造就 適藝冀塤箎


  慧堅忻願確 鑒潔綽侁孜 習獻增盈謐 臨饒軼績撝

  • 靖江王位下

  贊佐相規約 經邦任履亨 若依純一行 遠得襲芳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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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皇太子,或出遠方,或離京城近處,若有小大過失,並不差人傳旨問罪,止是喚回面聽君父省諭。若有口傳言語,或是賫持符命、或朝廷公文前來問罪者,須要將來人拿下,磨問情由,預先備禦,火速差親信人直至御前,面聽君上宣諭。是非明白,使還回報,依聽發放。其諸王及王之子孫並同。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朝廷凡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賫持御寶文書並金符前去,方許啟程詣闕。

凡王國文官,朝廷精選赴王國任用;武官已有世襲定製。如或文武官員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聽;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決治。其文武官,有能守正規諫,助王保全其國者,毋得輕易凌辱。朝廷聞之,亦以禮待。

凡王所居國城,及境內市井鄉村軍民人等,敢有侮慢王者,王即拿赴京來,審問情由明白,然後治罪。若軍民人等本不曾侮慢,其王左右人虛張聲勢,於王處誣陷善良者,罪坐本人。

凡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間,五見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時,天子必是昏君。其長史司並護衛,移文五軍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斬之,族滅其家。

凡風憲官,以王小過奏聞,離間親親者斬。風聞王有大故,而無實跡可驗,輒以上聞者,其罪亦同。

凡諸王京師房舍,或頗華麗,或地居好處,奸臣恃權,欲巧侵善奪者,天子斬之,徙其家屬於邊。

凡臣民有罪,必明正其罪,並不許以藥鴆之。

凡王遣使至朝廷,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御前。敢有阻當者,即是奸臣。其王使至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係奸臣同黨。

凡王國內,除額設諸職事外,並不許延攬交結奔競佞巧、知謀之士,亦不許接受上書陳言者。如有此等之人,王雖容之,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王驚疑。或有知謀之士,獻於朝廷勿留。

凡庶民敢有訐王之細務,以逞奸頑者,斬。徙其家屬於邊。

凡朝廷使者至王國,或在王前,或在王左右部屬處言語非理,故觸王怒者,決非天子之意,必是朝中奸臣使之離間親親。王當十分含怒,不可輒殺;當拘禁在國,鞫問真情,遣人密報天子。天子當詢其實,奸臣及使俱斬之。

凡朝廷新天子正位,諸王遣使奉表稱賀,謹守邊藩,三年不朝。許令王府官、掌兵官各一員入朝。如朝廷循守祖宗成規,委任正臣,內無奸惡,三年之後,親王仍依次來朝。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天子密詔諸王,統領鎮兵討平之。既平之後,收兵於營,王朝天子而還。如王不至,而遣將討平,其將亦收兵於營。將帶數人入朝天子,在京不過五日而還,其功賞續後頒降。

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若奸臣棄嫡立庶,庶者必當守分勿動,遣信報嫡之當立者,務以嫡臨君位。朝廷即斬奸臣,其三年朝覲,並如前式。

凡王國內,時常點檢軍中,不許隱匿逃亡。如或有之,止坐兩鄰、窩主及有司官並該管頭目,毋得問王。王亦毋得隱匿遮護。或奸臣故縱逃亡於部內,欲誣王者,將奸臣斬之,徙其家屬於邊。

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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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后妃以下,一應大小婦女及各位下使數人等,凡衣食、金銀、錢帛並諸項物件,尚宮先行奏知,然後發遣內官監官。監官覆奏,方許赴庫關支。尚宮若不奏知,朦朧發遣,內官亦不覆奏,輒擅關支,皆處以死。

凡私寫文帖於外,寫者接者皆斬。知情者同罪,不知者不坐。

凡庵、觀、寺、院,燒香降香,禳告星斗,已有禁律。違者及領香送物者,皆處以死。

凡皇后止許內治宮中諸等婦女人,宮門外一應事務,毋得干預。

凡宮中遇有疾病,不許喚醫人入內,止是說證取藥。

凡宮闈當謹內外,後妃不許群臣謁見。命婦於中宮千秋節並冬至、正旦、每月朔望來朝;其隆寒、盛暑、雨、雪,免朝。

凡天子及親王、後、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娶,不拘處所;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奸計。但是娼妓不許狎近。

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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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府飲食常用之物,官府上下行移,不免取辦於民,多致文繁生弊;故設酒、醋、麵、織染等局於內。既設之後,忽觀周禮酒人、漿人、醯人、染人之職,亦用奄人:乃知自古設此等官,其來已久,取其不勞民而便於用也。其他如各監、司、局及各庫,皆設內官執掌,其事甚易辦集。上項職名,設置既定,要在遵守,不可輕改。

各監官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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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少監(從四品) 左監丞(正五品)

  太監(正四品)

    右少監(從四品) 右監丞(正五品)

      典簿(正六品)

  • 神宮監(掌灑掃)
  • 尚寶監(掌玉寶、敕符、將軍印信)
  • 孝陵神宮監(掌灑掃,並栽種一應果木蔬菜等事)
  • 尚膳監(掌供養及御膳,並宮內食用之物;及催督光祿寺造辦宮內一應筵宴茶飯)
  • 尚衣監(掌御用冠冕、袍服、履舄、靴襪等事)
  • 司設監(掌御用車輦、床被褥、帳幔等事)
  • 內官監(掌成造婚禮妝奩、冠舄、傘扇、被褥、帳幔、儀仗等項,並內官內使帖黃一應造作,並宮內器用、首飾、食米、土庫、架閣、文書、鹽倉、冰窖)
  • 司禮監(掌冠婚喪祭一應禮儀制帛及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書畫,管長隨、當差、內使人等出門馬牌等事,並催督光祿司造辦一應筵宴)
  • 御馬監(掌御馬並各處進貢及典牧所關牧馬騾等項)
  • 印綬監(掌誥券、貼黃、印信、選簿、圖畫、勘合、符驗、文冊、題本、誥勅、號簿、信符、圖本等項)
  • 直殿監(掌灑掃殿庭樓閣廊廡)

奉天等門官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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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晨昏啟閉關防出入)

  門正(正四品) 門副(從四品)

各司官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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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司副(從五品)

  司正(正五品)

    右司副(從五品)

  • 鐘鼓司(掌奉先殿祭樂御樂並宮內筵宴樂及更漏早朝鐘鼓)
  • 惜薪司(掌宮內等處所用柴炭等事)

各局庫官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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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副使(從五品)

  大使(正五品)

    右副使(從五品)

  • 兵仗局(掌御用兵器並促督人匠打造刀甲等項,及宮內所用梳箆剔牙針翦等物)
  • 內織染局(掌染造上用並宮內一應段疋)
  • 針工局(掌成造一應婚禮衣服完備付內官監交收應用,並造內官人等衣服鋪蓋等項)
  • 巾帽局(掌造內官人等紗帽靴襪及預備賞賜巾帽等項)
  • 司苑局(掌宮內等處菜蔬並種田)
  • 酒醋面局(掌內官人等食用酒醋面糖等物)
  • 內承運庫(掌一應段疋、金銀纓玉、象牙等物,並同司鑰庫管鈔)
  • 司鑰庫(掌各門鎖鑰,並收支錢鈔等物)
  • 內府供應庫(掌上用香米,並內用香燭油米及內官人等飯食果木等物)

東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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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璽局(掌璽寶翰墨之事)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紀事奉御(正六品)

  • 典藥局(掌監同御醫修合藥餌,如法煎調供進)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 典膳局(掌監造膳食供進)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 典服局(掌冕弁冠帽、袞袍常服、佩帶靴履等)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 典兵局(掌甲冑戈矛、弓矢刀劍等)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 典乘局(掌車馬)

  局郎(正五品) 局丞(從五品)

王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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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奉司(掌管王府一應雜事,有事呈長史司並護衛指揮司發落,與內官衙門無相統攝)

  承奉正(正六品) 承奉副(從六品)

  • 典寶所

  典寶正(正六品) 典寶副(從六品)

  • 典膳所

  典膳正(正六品) 典膳副(從六品)

  • 典服所

  典服正(正六品) 典服副(從六品)

    內使六名(司冠一名、司衣三名、司佩一名、司履一名)

  • 各門官

  門正(正六品) 門副(從六品)

  • 內使

  司藥二名  司弓矢二名

公主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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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使司

  司正(雜職) 司副(雜職)

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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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封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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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授以金冊、金寶。(妃止授金冊,不用寶)

親王授以金冊、金寶。(妃止授金冊,不用寶)

公主授以金冊,婿皆稱駙馬都尉,賜誥命。

皇太子嫡長子為皇太孫,次嫡子並庶子年十歲皆封郡王,授以鍍金銀冊、銀印。女皆封郡主,賜誥命。

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朝廷授以金冊、金寶,立為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如王年三十,正妃未有嫡子,其庶子止為郡王;待王與正妃年五十無嫡,始立庶長子為王世子。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及十歲,皆封郡王。授以鍍金銀冊、銀印。(子孫未封者皆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皇姑曰大長公主。

皇姊妹曰長公主。

皇女曰公主。(自公主以上俱授金冊)

親王女曰郡主。(自郡主以下俱授誥命)

郡王女曰縣主。

郡王孫女曰郡君。

郡王曾孫女曰縣君。

郡王玄孫女曰鄉君。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稱呼;女封縣君。

凡王世子承襲王封,朝廷遣人行冊命之禮,授以金冊,傳用金寶。

凡王世子並郡王娶妃,及郡王受封並郡王嫡長襲封者,當先上聞朝廷遣人止行冊命之禮。

凡郡王子孫有文武材能堪任用者,宗人府具以名聞朝廷考驗,換授官職,其陞轉如常選法。如或有犯,宗人府取問明白,據實聞奏。輕則量罪降等,重則黜為庶人,但明賞罰,不加刑責。


凡郡王子孫,授以官職。

子授鎮國將軍。

孫授輔國將軍。

曾孫授奉國將軍。

玄孫授鎮國中尉。

五世孫授輔國中尉。

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

凡立宗人府,以親王長者主領府事;以次官員,皆用勳舊大臣,專領玉牒譜系,辨其親疏,敦睦皇族。凡宗室有所陳請,即為上聞,聽天子命。

凡親王文武官,除長史及守鎮指揮並護衛指揮,初俱係朝廷所遣,至護衛指揮及千百戶子孫世襲。王先與令旨准襲,然後差人賫誥赴京,續誥續黃,毋得阻當留難。其府縣官,皆係朝廷除授,不在王府選用。

凡王府武官、千戶、百戶等,從王於所部軍職內選用,開具各人姓名實績,王親署奏本,不由各衙門,差人直詣御前聞奏,頒降誥勅,仍照京官例給俸。

凡王左右及境內所用官屬,朝廷或欲起取,不問有無罪責,王即發遣,毋得阻當。


凡王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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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史司

  左長史一員(正五品)

  右長史一員(正五品)

  典簿一員(正九品)

  • 審理所

  審理正一員(正六品)

  審理副一員(正七品)

  • 典膳所

  典膳正一員(正八品)

  典膳副一員(從八品)

  • 奉祠所

  奉祠正一員(正八品)

  奉祠副一員(從八品)

  典樂一員(正九品)

  • 紀善所

  紀善二員(正八品)

  • 良醫所

  良醫正一員(正八品)

  良醫副一員(從八品)

  • 典儀所

  典儀正一員(正九品)

  典儀副一員(從九品)

  引禮舍人三員(未入流)

  • 工正所

  工正一員(正八品)

  工副一員(從八品)

  伴讀四員(從九品)

  教授(從九品)

  大使一員(未入流)

  副使一員(未入流)

凡指揮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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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官並屬官,隨軍多少設置,不拘數目。品秩、俸祿並同在京衛分)

  指揮使

  同知

  僉事

  • 經歷司

  經歷

  知事

  • 衛鎮撫司

  鎮撫

  • 千戶所

  正千戶

  副千戶

  • 所鎮撫

  鎮撫

  • 百戶所

  百戶

  • 儀衛司

  儀衛正(正五品)

  儀衛副(從五品)

  典仗六員(正六品)

兵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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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王府侍衛,指揮三員,千戶六員,百戶六員;正旗軍六百七十二名,守禦王城四門,每三日一次輪直宿衛。其指揮、千百戶、旗軍,務要三護衛均撥。

凡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

凡親王入朝,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若王恐供給繁重,斟酌從行者,聽。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朝廷調兵,須有御寶文書與王,並有御寶文書與守鎮官。守鎮官既得御寶文書,又得王令旨,方許發兵;無王令旨,不得發兵。如朝廷止有御寶文書與守鎮官,而無御寶文書與王者,守鎮官急啟王知,王遣使馳赴京師,直至御前聞奏。如有巧言阻當者,即是奸人,斬之毋惑。

凡王國有守鎮兵,有護衛兵。其守鎮兵有常選指揮掌之。其護衛兵從王調遣。如本國是險要之地,遇有警急,其守鎮兵、護衛兵並從王調遣。

凡守鎮兵,不許王擅施私恩;其護衛兵或有賞勞,聽從王便。

凡王出獵演武,只在十月為始,至三月終止。

凡親王府各給船馬符驗六道,以供王遣使奏報所用。

凡王教練軍士,一月十次,或七八次、五六次。若臨事有警或王有閒暇,則遍數不拘。

親王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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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 幰弩一張     白澤旗一對
  • 戟一十對     矟一十對
  • 弓箭二十副    刀盾一十對
  • 絳引幡一對    掆鼓二面
  • 金鉦二面     金皷旗二面
  • 花匡皷二十四面  畫角一十二枝
  • 板一串      笛二管
  • 鑼二面      節一把
  • 夾矟一對     告止幡一對
  • 傳教幡一對    信幡一對
  • 戲竹一對     笛四管
  • 頭管四管     杖皷一十二面
  • 板一串      大鼓一面
  • 響節四對     紅銷金傘一把
  • 紅繡傘一把    曲蓋二把
  • 方傘四把     戟氅一對
  • 戈氅一對     儀鍠一對
  • 殳義一對     儀刀四對
  • 班劔一對     吾杖一對
  • 立瓜一對     臥瓜一對(兩個「瓜」字無丶)
  • 骨朵一對     鐙杖一對
  • 斧一對      幢一把
  • 麾一把      誕馬八疋
  • 馬杌一箇     鞍籠一箇
  • 交椅一把     腳踏一箇
  • 水罐一箇     水盆一箇
  • 香爐一箇     香盒一箇
  • 拂子二把     扇六對
  • 唾壺一      唾盂一

營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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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燕因元之舊有。若王子、王孫繁盛,小院宮室,任從起蓋。

  • 秦王府(西安)
  • 晉王府(太原)
  • 燕王府(北平)
  • 周王府(開封)
  • 楚王府(武昌)
  • 齊王府(青州)
  • 魯王府(兗州)
  • 蜀王府(成都)
  • 湘王府(荊州)
  • 代王府(大同)
  • 肅王府(甘肅)
  • 遼王府(廣寧)
  • 慶王府(寧夏)
  • 寧王府(大寧)
  • 岷王府(雲南)
  • 谷王府(宣府)
  • 韓王府
  • 瀋王府
  • 安王府
  • 唐王府
  • 郢王府
  • 伊王府

凡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雖是朝廷嗣君掌管天下事務者,其離宮、別殿、臺榭遊翫去處,更不許造。

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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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親王每歲來朝,自備飲膳。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疋草料,俱各自備,毋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接缺撥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遲者,斬。

凡親王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朝廷別有賞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凡親王、郡王、王子、王孫及公主、郡主等,每歲支撥:

  • 親王(唐制:歲該穀四千八百石,絹四千八百匹,綿四百五十斤;宋制:領節度使,歲該穀二千四百石,錢四千八百貫,絹二百疋,綾一百疋,羅十疋,綿五百兩。)

  今定米壹萬石

  • 郡王(唐制:歲該米七百石,田六十頃;宋制:領觀察使,歲該粟一千二百石,錢二千四百貫,絹二十疋,綿五十兩。)

  今定米貳千石

  • 鎮國將軍(唐制:歲該米六百石,田五十頃;宋制:郡王子以下,量才授官,照其官品高下給祿。)

  今定米壹千石

  • 輔國將軍(唐制:歲該米五百石,田四十頃。)

  今定米捌百石

  • 奉國將軍(唐制:歲該米四百石,田二十五頃。)

  今定米陸百石

  • 鎮國中尉(唐制:歲該米三百石,田十四頃。)

  今定米肆百石

  • 輔國中尉(唐制:歲該米二百石,田八頃。)

  今定米叄百石

  • 奉國中尉(唐制:歲該米一百石。)

  今定米貳百石

  • 公主及駙馬食祿米貳千石。
  • 郡主及儀賓食祿米捌百石。
  • 縣主及儀賓食祿米陸百石。
  • 郡君及儀賓食祿米肆百石。
  • 縣君及儀賓食祿米叄百石。
  • 鄉君及儀賓食祿米貳百石。

凡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嫁者同。

凡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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