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外觀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7月2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7月28日 公布於民國37年7月28日 |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民國3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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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 一、甘寧青區。
- 二、豫魯區。
- 三、晉陝綏區。
- 四、雲貴區。
- 五、兩廣區。
- 六、兩湖區。
- 七、皖贛區。
- 八、閩臺區。
- 九、蘇浙區。
- 十、冀熱察區。
- 十一、川康區。
- 十二、新疆區。
-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 十六、西藏區。
-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三條
-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四條
-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五條
-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六條
- 秘書室職掌如左:
-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 總務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八條
- 調查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九條
-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十條
-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