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屬公開資料 外界可自由參考引用 並無公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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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屬公開資料 外界可自由參考引用 並無公私不分 2012年7月25日 |
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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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101年7月22日報導「監察院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交民間出版,有濫用公家資源之嫌」,監察院謹作以下說明:
監察院指出,「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由監委黃煌雄、沈美真、劉興善三人,歷經18個月精心調查,作成40萬餘字調查報告,是監委職務著作,屬於已公開公文書,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未涉及著作權讓予、授權等問題。
其次,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7條相關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內容攸關人民權益,監察院先於100年1月18日通過公布調查意見於監察院網站,隨後於100年12月7日公布調查報告全文,因調查報告屬於公開資料,無涉資料保密問題,該內容外界自得參考運用,甚且出版,無「公私不分」或「濫用公家資源」的問題。
調查監委指出,台北醫學大學認為本案調查報告之內容,對於瞭解我國健保制度有正面意義,基於醫學及公益的考量,於101年1月出版「全民健保總體檢」專書,與五南出版社之間,僅有編排格式版權,非對實質內容有著作權,如同坊間之六法全書,有多家出版社出版不同版本,該等出版社僅對於編排格式等具有版權,對於內容,並不具有著作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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