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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燕語辨/卷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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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石林燕語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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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辨馬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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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齒路馬;周禮馬質書其齒毛;春秋傳馬之齒長矣。則馬數歲者以齒,非自唐始也。

百七辨三司使權亞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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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宗始以第五琦為鹽鐵使,後劉晏始兼鹽鐵轉運使。晏為相,充使如故,非其初戶部度支之外,便別有此等使名也。租庸使自開元十一年有之,永泰元年並停,然鹽鐵轉運使則如故,非乾符後始改置租庸使,而租庸使亦非總戶部度支之職也。蓋自五代史張延朗傳失之。此既承誤又甚爾。梁始復置租庸使,則三司之職皆總之矣。

百八辨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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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興國七年,詔詳定車服之制。李昉等奏,中外官及舉人不得緋綠白袍內服紫;仍許通服皁衣白袍,非李公自為此請也。

百九辨張仲宣坐贓免杖黥流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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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雲官五品,時法官援李希輔例,請貸命杖脊,黥配海島。蘇言希輔、仲宣均為枉法,仲宣止係違命,視希輔有間。上令免決黥之。蘇又奏不可,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耳。」遂免杖,黥流嶺外。非故事皆貸命杖脊,黥配海島也。又先以免杖,次乃免黥。

百十辨宰相除觀文大學士(辨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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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文缺)

百十一辨狀元登第相繼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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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穆公,太平興國二年登科。

百十二辨除制誥必先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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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周翰亦不試而除,許將、鄧潤甫以嘗直舍人院,皆免試。元祐元年十二月,劉攽自襄州召為中書舍人,其謝表云:召使遄歸,不待三年之計;免其課試,無拘一日之長。此雲不試而除者惟三人,繼之者惟元祐間蘇子瞻一人而已,非也。元豐七年,楊景略、錢勰使高麗,還在道,並除中書舍人。起居舍人皆當雲起居郎。舍人,左右史,雖嘗權行詞,亦試乃除,蘇轍、曾肇是也。此雲權行詞為已試,故不再試,雖近例如此,然舊本亦不一也。

百十三辨除宰相有誥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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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誥文有勑。仁宗封壽春郡王,禮儀院言:皇子告敕,請令閤門進納,宮中給賜。王元之代王侍郎辭官表云:伏蒙聖慈,賜臣官告一道,勑牒一道,特授參知政事。陳堯叟自樞密使罷為右僕射,命其子齎告牒賜之。司馬溫公辭副樞云:乞收還敕告。其它證據甚多,此特舉其顯然者。近世告敕不並行,豈得謂國初宰相亦勑除未嘗除麻乎?趙韓王拜相麻制,見實錄。

百十四辨詔賜金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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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帶當雲金帶。

百十五辨門下繳駁依中書封還詞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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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六年九月乙巳,詔給事中駁政事,赴執政稟議,如有異同,即據狀取旨。七年四月丁亥,詔門下省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時章惇為門下侍郎,又奏給事中封駁,宜先稟本省,從之。給事中韓忠彥奏云云,乞從丁亥詔為正,從之。

百十六辨王荊公罷相除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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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相雖在外,亦賜。范蜀公內制,有賜使相判河陽富弼生日禮物,口宣云:「爰茲震夙之旦,故有匪頒之常。」王荊公熙甯七年,以觀文殿大學士、吏部尚書知江甯,詔生日依在外使相例取賜。此雲使相勿外賜者,又雲元豐中,又雲居金陵,又雲除使相辭未拜官,止特進,皆非。荊公熙甯九年再罷相,除使相,判江甯,尋改集禧觀使,元豐元年正月除大觀文,三年九月官制行,改特進。

百十七辨置參政副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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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魯公等。國初即有樞密使副等官非執政官,始於薛公也。開寶六年六月,詔中書門下押班知印,宜令宰臣趙普與參知政事薛居正、呂餘慶輪知。至道元年三月,詔參知政事與宰相分日知印押班。時宰臣呂端以寇準參政,慮其不平,因言:「臣兄餘慶任參知政事,班制悉與宰相同,願本而行之。」未幾,準罷政,乃詔只令宰相押班知印,非開寶六年詔遂為故事也。

百十八辨宰相建節自魏公始,除使相自申公始,除職自沂公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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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至真宗,其罷相或除東宮三師,未嘗除三少也。李正、丁謂皆自參政罷建節,非獨宰相也。前雲趙韓王除使相,後又雲宰相除使相自申公始,亦自相牴牾也。

百十九辨宋獻公罷參知,加資政大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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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元年,當作明道二年。宋宣獻景祐四年四月罷政,除資政殿學士,寶元元年三月加大學士。王冀公後,非宰相而除資政殿大學士者,多矣。此雲惟宋宣獻一人而已,非也。

據此所記,止是八職,豈資政殿學士乃其一乎?

百二十辨開府位三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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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為皇太子,即罷天策府,自不應更有他府也。

百二十一辨繼照堂、資善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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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二年當作三年。八年當作九年。

百二十二辨館職與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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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四年閏三月,詔館職罷試詩賦,而試論一首,策一道;又熙甯二年十二月,詔自今制科第三等進士第一人及第者,一任回,更不試館職。此雲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皆非也。又此書第八捲雲:制科不試詩賦,自富公始;第九捲雲,熙甯元年召試王介等,始命改試策、論各一道,與此卷所云試詩賦各一,皆自相牴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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