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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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討論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二動議 第八章停止討論之動議
作者:孫中山
第九章表決

  五十七節停止討論動議之用法停止討論之動議,是否屬正式程序之一部分,尚無定論。又除各盡所言之外,討論宜否停止,亦久成一未決問題。在大會場中,此停止討論之動議,視為不可少之件,蓋非此則無以防止纏綿之討論也。倘有用之非宜,亦易為大多數所打消。在小會場中,此動議以少用為宜,倘有常用之而致生討論之障礙者,或防止少數人之發揮意見者,宜定條例以限制之。若無專條以限制之,則用之者固視為議場所應爾也。凡社會欲立限制之條件,宜以三分之二表決為妙,此可防範僅僅之大多數以阻止討論也。美國國會之元老院、紐約省會之元老院及馬士朱雪省會之元老院,皆不用停止討論之動議,但其內之各附屬會用之。凡有社會不喜用此動議者,可規定特別條例如下:「本會禁用停止討論之動議。」

  五十八節停止討論動議之效力前已言之,若無條例以限制討論,則討論必繼續至各盡所言,或至時間已屆,而主座發問「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之後,方可自然停止。若欲隨時停止討論而行表決,其法當用停止之動議。此動議既發,及經接述之後,雖未得表決,而本題之討論當立即停止。若停止討論之動議為表決所打消,則本題之討論可再復。若得可決,則本題當立呈表決。此動議有當注意之要點二:其一、為一簡單之停止討論動議而已。其二、此動議一發,議場即當立為表決兩動議:甲、獨立之動議(即討論中之本題),乙、附屬動議(即停止討論動議)。兩動議當各為表決,先行表決停止動議,倘得通過,再行表決本題動議。要之凡能討論之動議,皆受停止討論動議之規限。

  五十九節停止討論動議之討論停止討論之動議,自身亦可討論,但限以時間,常以十分鐘為度。或立例以規定之,為不討論之列。討論此動議,無可多說,不過指明理由,何以本題不可立時表決而已,此可頃刻說畢也。倘言者討論此動議之時,而支吾入於本題之議論,則為逸出秩序,主座當立止之。

  六十節停止討論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當討論公開演說會時,己君以為討論過久而欲速行表決之,適寅君言畢而坐,己君循例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停止討論。」主座曰:「停止討論之議已提出矣,可否呈出本題?」若無異議,彼當繼曰:「贊成者……」云云。如有討論,則討論亦甚簡略,只限於本題之應否即行表決之理由耳。如十分鐘已至,或討論告終,主座當曰:「討論之限已過,今當表決,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云云。隨宣佈曰:「案已通過,停止討論,當在秩序。」彼隨而呈出本題以表決,曰:「諸君贊成本會公開演說會之動議,請曰『可!』」云云。如是則事件告竣矣。倘有人於停止討論秩序之後,仍思討論,便為犯秩序矣。蓋會中已決即行表決本題,則不容再有阻止之者。

  若動議否決,主座當曰:「此案否決,討論當繼續進行。」討論於是復續,至再有停止動議,或至互相許可,或至散會,或至別種動議致本題立當處決而後止。

  六十一節停止動議與本題動議之別當一動議在討論之中,遇有發停止討論動議者,即謂之為「附屬動議」。此動議當先行表決,如得通過,立即當呈本題以表決。此兩表決相續而行,不容有他事為之間斷也。

  六十二節停止動議對於他動議之效力停止動議既發並接述後,尚有可行者為以下之事:可提起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關於本題者,可動議散會,可動議休息,可動議定時開下期之會,可動議擱置本題,及可動議各種有關於本題之修正及表決方法。但停止討論動議既呈決之後,除不足額問題及表決法問題外,則無可阻撓本題之立決者,而各種問題皆須即行表決,不得再事討論也。

  若有延期動議或付委動議在待決之時,而停止動議通過,則兩動議為之打消。其故因會眾表決停止討論之時,則必欲即行表決本題,而延期及付委皆與此意抵觸也。惟修正案則不能打消,因此為成全本題也;但皆不得討論,亦不得增加。其對於復議之效力,七十八、八十二兩節詳之。

  六十三節停止動議對於本題一部分之效力停止討論之動議,能否施之於本題之一部分,向為會議學說之一爭點。有一說謂停止動議一提,則全部須為之停止,是以不能獨施於一部分也。但屬於事所必需,則停止動議當能施之於可討論者,而重要可討論之附屬動議,為延期、付委、修正及無期延期等附屬動議。若對於本題一部分而發停止討論,則必須明白說出,其式如下:「我動議停止修正問題之討論,或付委問題之討論。」如得通過,則此一部分當立呈表決,而後再從事以討論他部分也。

  六十四節定時停止討論停止討論動議之外,更有動議以定未來時間之停止討論也。此動議與他動議同,惟所異者,雖在他議待決中亦可發耳。時間動議,最妙能發於開始之前,其用處一面在防止纏綿之討論,而同時又使能得適度之討論。此動議之方式如下:「我動議限此動議之討論,至四點鐘為止。」其時間之長短,可以討論而修正之,乃呈表決。倘得可決,則屆時討論須停止,而即行表決本題。此時倘大多數尚欲繼續討論,則此案可以復議如他種動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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