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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建設/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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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表決之復議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三修正案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作者:孫中山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八十九節修正之性質以前所論皆單純動議,始終一成不變,而以原議為表決者也。然動議可隨意更改,或增加,或全變為一異式者。其改變方式或意義之手續,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則以改良所議之事件。然所謂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實習,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議案,雖與動議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複雜動議之進行程序,與單純者無異,其提出、接述、呈眾、收回、討論等,皆與單純動議同一辦法也。

  九十節修正案須有關係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擬改易必須與本題有關係。所修正者,無論如何衝突,若與本題有關係,則不能不許也。倘另立題目則屬無關係,主座可行使維持秩序之權而制止之,會員亦可請主座維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過為瑣碎或近乎癡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勵行會正在討論一動議,為「委理財員往調查本城各會堂之價值,以備得一地址,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乙君動議修正,為刪去「理財員」之句,而加入「會長」之句;或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房屋」;或刪改為刪去「委理財員往」以後各句,而加「租一會堂為永久集會之所」。以上各句,雖有變易本題用意,然皆與本題有關,故謂之為有關係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議修正案,為刪去「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而加入「為應酬之地」,此則與本題不相類,可以「無關係,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為純然別一問題也。主座當曰:「乙君之修正案,為加入『應酬之地』以代『永久集會之所』,乃軼出秩序之外。蓋所擬修正案,與所議之本題無關係。本題乃覓一地為正式集會之所,而非為應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動議為「本城」之後當加以「新都」,此當以「瑣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對於修正案之普通習慣,美國國會代表院有簡明之規定條例,曰:「凡動議及問題與議中之本題判然兩物者,則不容有托辭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節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兩動議於會眾:一為修正之動議,一為本題。因一問題當結構完備,乃呈出表決。故當先議修正案而表決之,然後乃從事於修正之本題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節,尚在議中,而寅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諸君聽之,動議為『會堂』二字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於是動議之讀法當如下:「委理財員往調查各會堂及房屋之價。」討論隨之,而只及於修正案,遂付表決,如他案焉。倘得採取,則「及房屋」三字成為本題之一部分矣。而最終之付表決,主座當曰:「現在之所事,為修正之本題,其案如下(彼複述所修正之本題,而後呈之表決)。」

  九十二節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將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對於本題焉。如是則前之修正案謂為「第一修正案」,後之修正案謂為「第二修正案」。前者為對於本題之修正案,後者為對於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於本題焉。其解決之級序,當先從事於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為結構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備。凡案必先完備,方呈表決也。故此案有三重表決如下:其一、表決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決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決本題。

  此為修正案之極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紛亂之結果。但一修正案表決之後,無論其為通過或打消,則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連接不已,此對於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則因修正案既表決之後,只餘一動議(如為第二之修正,則餘二動議)於議場,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動議同時並立:即一為本題,二為第一修正案,三為第二修正案。其原則為一修正案既通過之後,則便併合於所關係之動議而為一體,此動議則成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則可作本題觀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決,則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決,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屢,以至於原動議結構完備,為大多數所滿意者,始呈出表決也。

  九十三節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在議之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主座已呈此案於眾討論,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進行手續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動議修正此案,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遂坐。

  主座曰:「諸君聽著,戊君之動議為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如是,則此動議讀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新聞庫』。大眾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寅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動議修正此修正案,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

  主座曰:「寅君動議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大眾準備否?」(隨而討論加入「每週」二字。)

  主座曰:「第一問題,為表決加入『每週』之修正修正案。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遂宣佈曰:「案已通過。其次之問題,為修正案加入『每週新聞』四字於『雜誌』之後,諸君準備否?(隨而討論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又宣佈曰:「已得通過。今之問題為修正之原案,即『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每週新聞庫以便會員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則照前法提出。)若無之,則贊成所修正之動議者,請曰『可』!』

  學者須知,修正之討論皆限於當前之問題,但此限制,間有出入之處。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關係與本題甚切者,則討論時每有申論至全題之必要,如是雖議長可限止,然鮮如此苛求者;但兩題若判然有別,則議長當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節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在有經驗之團體習慣,常許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各關於本題之不同部分。但無經驗之社會,則莫善於照普通習慣,一時只許一修正案,俟解決其一,再從事其他。會議學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決中,則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後起之案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節所引之案,戊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而此動議當前待眾解決;而己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等語。主座對於此事,當曰:「同時只能開議一修正案,己君之動議此時不合秩序。現在之問題,乃戊君之動議必當先行解決者也。且己君之動議引出一新問題,而此問題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為不合秩序。」

  九十五節先事聲明倘有欲為修正之案,而時不當秩序,彼可先事聲明,待機而動,此為準備其動議之路徑,而會眾得此聲明,先知其意,則於表決當前之事當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動議如九十四節所云,而主座以違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進而言曰:「若是,則我欲先事聲明,到適可之時,我當動議加入『公眾』二字,以代『會員』二字。」言畢,乃坐。戊君之議案於是進行,至表決之後,己君乃討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時已無障礙也。

  此先事聲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發,若再有人慾發其他,非待其前者表決則不能,故先事聲明,常可使表決者之意為之一變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週」於「新聞」之前,但彼不能發此動議,因有第一、第二兩修正案尚在議中也。但彼可先事聲明曰:「我欲先事聲明,倘加入『每週』兩字之案被打消,我當動議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則先示意於欲取「每日」者,使之於表決時可打消「每週」也。

  九十六節接納修正案處分修正案之最簡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動者接納所擬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對,則修正案不能接納,因主座接納之後,其案便成為公共之所有。倘無人反對,而修正案得接納之後,則成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議不必分開以表決焉。但原動者只接納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則當緘默不言,聽其正式解決,如他種之問題其得失任之本體之優劣可也。主座無庸問修正案之接納與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納,並非失敗,不過另呈正式之表決耳。

  (演明式)對於圖書雜誌庫之議案(見九十三節),乙君動議修正案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正在討論中,卯君動議修正修正案加入「每週」二字於「新聞」二字之前。乙君若贊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納此修正案。」若無人反對,則其修正案成為與「修正加入每週新聞」等,主座遂接述而表決之也。更有一限制,則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變更之後,則不能接納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聞」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冊」,則乙君不能接納卯君之動議加入「每週」二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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