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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淹停埋葬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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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淹停埋葬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8

今後文武兩班,及諸司官吏,諸道商旅,凡有喪亡,即準台司所奏施行。其坊市民庶軍士之家,凡死喪及婢僕非理物故,依台司所奏,委府縣軍巡同簡舉,仍不得縱其吏卒,於物故之家妄有邀脅。或恐暑月屍柩難停,若待申聞簡舉,縱無邀脅,亦須經時日。今後仰其家喚四鄰簡究無他故,逐便葬埋,具結罪文狀報官。或後別聞枉濫,妄有保證,官中訪知,勘詰不虛,本戶鄰保量事科罪。如聞諸道州府坊市死喪,取分巡院簡舉,頗致淹停,人多流怨。亦仰約京城事例處分。所奏喪葬車輿格例,今後據品秩之外,如庶人喪葬。宜令御史台差御史一員點簡,供任行人如有違越,據所犯科罪。台司不得書罰徵擾行人交非憲綱事體。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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