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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岑毓英奏請將「琛航」、「永保」輪船二號輪流渡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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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興修大甲溪河堤片 請將「琛航」、「永保」輪船二號輪流渡臺片
大清福建巡撫岑毓英
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1881年11月17日
發布於岑襄勤公奏稿
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賑濟澎湖饑民片

  再,前准南洋大臣諮,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開:中國官兵輪船進出江口、海口,不準夾帶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諮飭派員查驗等因;當由臣穆圖善分別委員駐紮各海口稽查在案。

  查福建輪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僅有「琛航」、「永保」、「海鏡」三號輪船為渡送來往官兵之用。臣等前會奏商籌臺灣防務,擬用輪船自五虎口徑渡基隆;業經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辦理。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臺,實屬便捷;不論有風、無風,皆可停泊。又附近基隆之滬尾海口,前因水淺,輪船必須候潮,始能進口。本年閏七月初一、二等日颶風鼓浪,將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較前加深;數尺輪船進口,不必候潮:已成緊要之區。覆諮商臣穆圖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機宜。惟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準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亦屬兩便。所有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其應納釐金,另由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不容隱漏。該二號輪船雖順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報,與尋常輪船不同;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其餘別號官兵輪船,仍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臣等悉心商酌,意見相同。並行據善後局司道核議具詳前來,除批示遵辦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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