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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修理大甲溪及基隆營碉報銷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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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臺灣撤防黔軍起程回黔片
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興修大甲溪河堤片
修理大甲溪及基隆營碉報銷片
大清福建巡撫岑毓英
光緒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1882年7月14日
發布於岑襄勤公奏稿
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由黔運閩炸炮仍存臺備用片

  再,現據駐守大甲溪委員知府馬世麟等稟稱:『四、五月間連漲大水,僅護堤小有坍塌,已雇夫修補。其兩岸大堤,均無損壞;附近三十六莊田地,皆得保全』等情。查新造大堤,系以蔑籠間雜鐵籠裝石築成;南北兩岸共計二千餘丈,高一丈至一丈二、三尺,厚四、五丈至七、八丈不等。外築各小堤,以殺水勢:本系工堅料實。但此溪兩旁皆山,每遇水發,勢甚洶湧;必須籌備歲修,始能堅久。臣已函屬臺灣道劉璈酌提閒款,妥為經理。俟數年後兩岸田地漸次開墾,收租修費有著,即勿庸籌發。從此民不病涉,驛路暢通;於防務亦有裨益。至基隆海口,經記名提督何秀林添修炮城一座、碉樓十五座,均已完工;布置尚屬周密。惟臺北府知府陳星聚等新設臺北府城、記名總兵丁槐監修觀音山等處砲台營碉,尚未完工;臣現飭該府會同換防臺北記名提督曹志忠接續修理。

  所有大甲溪堤工除紳民捐夫不計外,共由臺防經費項下動支工料等款銀七萬一千九百八十餘兩,基隆營碉工料共支銀九千七百餘兩,均系撙節開支,並無浮冒。其臺北府工程,係由臺防經費撥發暨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紳民量力捐助;統俟工程完竣,一並匯案報銷。除將基隆、大甲各委員造報開支各款行局匯辦並將捐資出力員紳存記請獎外,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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