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2018)閩0212刑初375號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周玉威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決書
(2018)閩0212刑初375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2019年06月03日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閩0212刑初375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東燒尾自然村獅頭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M0000HH99X。

法定代表人朱燕哲。

辯護人李欣,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玉威(曾用名周玉梅),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暫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於2018年1月4日被廈門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5月10日被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鄧再強、吳潤之,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公訴刑訴〔2018〕3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非動物園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於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心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李坤達、辯護人李欣、被告人周玉威及其辯護人鄧再強、吳潤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周玉威經營的廈門七彩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彩谷公司)與翔安區政府簽訂《投資框架協議》,擬將公司經營的海滄野生動物園搬遷至翔安區。投資協議中約定,翔安區政府支持七彩谷公司在翔安區內厝鎮東燒尾村投資建設野生動物園綜合項目,要求七彩谷公司儘快在翔安區註冊成立公司推動項目進展,並支持其參與用地競拍以取得商業用地。2010年9月1日,被告人周玉威等人註冊成立廈門中非世野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非旅遊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並着手辦理動物園前期地塊的用地手續。2012年11月22日,中非旅遊公司與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委會簽訂《山林及果林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該村集體地塊共計650畝。同年12月12日,福建省林業廳審核同意翔安動物園一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翔安區集體林地9.4808公頃,並要求依法辦理永久用地審批手續及林木採伐許可證。2014年10月,中非旅遊公司對村民進行青苗及地上物徵收補償後,開始聘請施工隊進行土地清表,整理道路雜草、建造園區外圍圍欄。後因未能完成用地審批手續,動物園建設項目暫停,中非旅遊公司也因部分股東退股未再實際開展業務。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周玉威註冊成立中非動物園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其子李坤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非動物園公司成立後,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情況下,經被告人周玉威實際決策部署,公司於2016年初開始先後聘請多家施工隊在中非旅遊公司原動工地塊上平整道路、架設圍欄,建設動物籠舍、假山水池、表演台、辦公用房等建築物設施,開始馴養動物、經營動物園項目至今。

經依法鑑定:中非動物園公司占用林地現場位於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09大班010、020、04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010、040小班林地屬性為經濟林地;020小班林地屬性為省級二級保護水土保持林。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破壞非林地面積1.3畝,經濟林面積8.3畝,位於09大班010、040小班;省級二級保護水土保持林計0.7畝,位於09大班020小班。被占用林地的表層土壤被破壞,原有植被遭受嚴重毀壞,其中被毀壞的樹種為相思樹及少量龍眼樹,樹木的立木蓄積量計4.8m³,經濟價值計人民幣2400元。2017年6月後新占地塊,位於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09大班01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林地屬性為經濟林地。新占用地塊面積總計5.7畝,其中林地計4.3畝,非林地計1.4畝。新占用林地的土壤、水文等林業種植條件及原有植被遭受嚴重毀壞,其中被毀壞林木的蓄積量較少,忽略不計。

2017年9月18日,中非動物園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周玉威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上述犯罪行為。

為支持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李坤達、被告人周玉威,宣讀並出示了林權證、答覆函、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企業基本信息、承包經營合同、施工合同、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黃德源、許永東、黃建築等13名證人的證言、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起訴認為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林地共計13.3畝,改變被占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被告人周玉威系該公司實施上述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周玉威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系初犯,犯罪主觀惡性小,積極採取補植復綠的補救措施等可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已繳納補植復綠保證金。請求對被告人周玉威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酌情處以罰金。

被告人周玉威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及被告人周玉威系初犯,犯罪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悔罪,積極採取補植復綠的補救措施等可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已繳納補植復綠保證金。請求對被告人周玉威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酌情處以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周玉威經營的廈門七彩谷實業有限公司與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政府簽訂《投資框架協議》,擬將公司經營的海滄野生動物園自廈門市海滄區搬遷至廈門市翔安區。投資協議中約定,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政府支持七彩谷公司在廈門市翔安區內厝鎮東燒尾村投資建設野生動物園綜合項目,要求七彩谷公司儘快在翔安區註冊成立公司推動項目進展,並支持其參與用地競拍以取得商業用地。2010年9月1日,被告人周玉威等人註冊成立廈門中非世野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並着手辦理動物園前期地塊的用地手續。2012年11月22日,中非旅遊公司與廈門市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民委員會簽訂《山林及果林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該村集體地塊共計650畝。同年12月12日,福建省林業廳審核同意翔安動物園一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翔安區集體林地9.4808公頃,並要求依法辦理永久用地審批手續及林木採伐許可證。2014年10月,中非旅遊公司對村民進行青苗及地上物徵收補償後,開始聘請施工隊進行土地清表,整理道路雜草、建造園區外圍圍欄。後因未能完成用地審批手續,動物園建設項目暫停,中非旅遊公司也因部分股東退股未再實際開展業務。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周玉威註冊成立中非動物園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其子李坤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11月起,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朱燕哲)。中非動物園公司成立後,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情況下,經被告人周玉威實際決策部署,公司於2016年初開始先後聘請多家施工隊在中非旅遊公司原動工地塊上平整道路、架設圍欄,建設動物籠舍、假山水池、表演台、辦公用房等建築物設施,開始馴養動物、經營動物園項目至今。

廈門市森林公安局於2017年5月23日委託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對中非動物園公司園內所占用地塊性質、具體位置、面積、毀壞程度、林木蓄積量、樹種、經濟價值進行鑑定,又於2018年2月11日再次委託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對中非動物園公司園內疑似新占用地塊性質、具體位置、面積、毀壞程度、林木蓄積量、樹種、經濟價值進行鑑定。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於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3月30日分別作出閩林鑒字[2017]110號《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關於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面積等問題的鑑定意見書》和閩林鑒字[2018]027號《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關於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面積等問題的鑑定意見書》。廈門市森林公安局結合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和上述鑑定意見綜合認定:中非動物園公司占用林地現場位於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09大班010、020、04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010、040小班林地屬性為經濟林地;020小班林地屬性為省級二級保護水土保持林。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破壞非林地面積1.3畝,經濟林面積8.3畝,位於09大班010、040小班;省級二級保護水土保持林計0.7畝,位於09大班020小班。被占用林地的表層土壤被破壞,原有植被遭受嚴重毀壞,其中被毀壞的樹種為相思樹及少量龍眼樹,樹木的立木蓄積量計4.8m³,經濟價值計人民幣2400元。2017年6月後新占地塊,位於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09大班01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林地屬性為經濟林地。新占用地塊面積總計5.7畝,其中林地計4.3畝,非林地計1.4畝。新占用林地的土壤、水文等林業種植條件及原有植被遭受嚴重毀壞,其中被毀壞林木的蓄積量較少,忽略不計。

2017年8月2日,廈門市森林公安局對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立案偵查。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周玉威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上述犯罪行為。

另查明,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於2018年11月委託廈門綠盟生態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復綠造林作業設計,廈門綠盟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於2018年11月出具《翔安區2019年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復綠造林作業設計書》,該設計書計劃:由中非動物園公司於2019年在廈門市翔安區內厝鎮黃厝村09大班010小班地塊人工造林,樹種為小葉欖仁、木麻黃、台灣相思、桑樹、檸檬桉、欒等,造林總面積22.5畝,總投資8.1379萬元,並自2019年至2021年進行幼林撫育,確保第三年總驗收保存率達到90%以上。

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於2018年12月1日出具《保證書》一份,承諾其將嚴格按照《翔安區2019年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復綠造林作業設計書》於2019年復綠造林22.5畝,進行三年幼林撫育,確保第三年總驗收造林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並自願向本院繳納補植復綠保證金人民幣81379元。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已向本院繳納了補植復綠保證金人民幣81379元。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質證的證人黃德源、許永東、黃建築、黃麗水、黃家委、徐欽濤、姜海春、李坤達、梁小偉、趙靜雨、傅超群、張珊、吳永吉等13名證人的證言;林權證、答覆函、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企業基本信息、承包經營合同、施工合同、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保證書、《翔安區2019年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復綠造林作業設計書》等書證;閩林鑒字[2017]110號《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關於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面積等問題的鑑定意見書》、閩林鑒字[2018]027號《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關於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面積等問題的鑑定意見書》、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關於閩林鑒字[2017]110號鑑定意見書中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等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及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訴訟代表人李坤達和被告人周玉威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件審理期間,經委託廈門市思明區司法局對被告人周玉威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廈門市思明區司法局出具評估意見為:被告人周玉威具備在廈門市思明區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被告人周玉威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13.3畝,改變被占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玉威作為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鑑於本案所涉野生動物園建設項目系廈門市翔安區招商引資建設項目,被告單位中非動物園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後自願進行補植復綠,繳納履約保證金,並積極申辦建設用地許可手續,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周玉威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洪秀娟
審 判 員  楊 郁
人民陪審員  陳 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康鈺祺

書記員呂子洋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