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018)闽021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
周玉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 (2018)闽0212刑初375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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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12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东烧尾自然村狮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H99X。
法定代表人朱燕哲。
辩护人李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玉威(曾用名周玉梅),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0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再强、吴润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动物园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坤达、辩护人李欣、被告人周玉威及其辩护人邓再强、吴润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周玉威经营的厦门七彩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谷公司)与翔安区政府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拟将公司经营的海沧野生动物园搬迁至翔安区。投资协议中约定,翔安区政府支持七彩谷公司在翔安区内厝镇东烧尾村投资建设野生动物园综合项目,要求七彩谷公司尽快在翔安区注册成立公司推动项目进展,并支持其参与用地竞拍以取得商业用地。2010年9月1日,被告人周玉威等人注册成立厦门中非世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旅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着手办理动物园前期地块的用地手续。2012年11月22日,中非旅游公司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委会签订《山林及果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该村集体地块共计650亩。同年12月12日,福建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翔安动物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翔安区集体林地9.4808公顷,并要求依法办理永久用地审批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0月,中非旅游公司对村民进行青苗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后,开始聘请施工队进行土地清表,整理道路杂草、建造园区外围围栏。后因未能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动物园建设项目暂停,中非旅游公司也因部分股东退股未再实际开展业务。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周玉威注册成立中非动物园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其子李坤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非动物园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经被告人周玉威实际决策部署,公司于2016年初开始先后聘请多家施工队在中非旅游公司原动工地块上平整道路、架设围栏,建设动物笼舍、假山水池、表演台、办公用房等建筑物设施,开始驯养动物、经营动物园项目至今。
经依法鉴定:中非动物园公司占用林地现场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9大班010、020、04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010、040小班林地属性为经济林地;020小班林地属性为省级二级保护水土保持林。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破坏非林地面积1.3亩,经济林面积8.3亩,位于09大班010、040小班;省级二级保护水土保持林计0.7亩,位于09大班020小班。被占用林地的表层土壤被破坏,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中被毁坏的树种为相思树及少量龙眼树,树木的立木蓄积量计4.8m³,经济价值计人民币2400元。2017年6月后新占地块,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9大班01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林地属性为经济林地。新占用地块面积总计5.7亩,其中林地计4.3亩,非林地计1.4亩。新占用林地的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中被毁坏林木的蓄积量较少,忽略不计。
2017年9月18日,中非动物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玉威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坤达、被告人周玉威,宣读并出示了林权证、答复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企业基本信息、承包经营合同、施工合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德源、许永东、黄建筑等13名证人的证言、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3.3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周玉威系该公司实施上述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周玉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积极采取补植复绿的补救措施等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已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请求对被告人周玉威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酌情处以罚金。
被告人周玉威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及被告人周玉威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采取补植复绿的补救措施等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已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请求对被告人周玉威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酌情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周玉威经营的厦门七彩谷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拟将公司经营的海沧野生动物园自厦门市海沧区搬迁至厦门市翔安区。投资协议中约定,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七彩谷公司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东烧尾村投资建设野生动物园综合项目,要求七彩谷公司尽快在翔安区注册成立公司推动项目进展,并支持其参与用地竞拍以取得商业用地。2010年9月1日,被告人周玉威等人注册成立厦门中非世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着手办理动物园前期地块的用地手续。2012年11月22日,中非旅游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及果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该村集体地块共计650亩。同年12月12日,福建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翔安动物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翔安区集体林地9.4808公顷,并要求依法办理永久用地审批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0月,中非旅游公司对村民进行青苗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后,开始聘请施工队进行土地清表,整理道路杂草、建造园区外围围栏。后因未能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动物园建设项目暂停,中非旅游公司也因部分股东退股未再实际开展业务。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周玉威注册成立中非动物园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其子李坤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11月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燕哲)。中非动物园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经被告人周玉威实际决策部署,公司于2016年初开始先后聘请多家施工队在中非旅游公司原动工地块上平整道路、架设围栏,建设动物笼舍、假山水池、表演台、办公用房等建筑物设施,开始驯养动物、经营动物园项目至今。
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23日委托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中非动物园公司园内所占用地块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毁坏程度、林木蓄积量、树种、经济价值进行鉴定,又于2018年2月11日再次委托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中非动物园公司园内疑似新占用地块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毁坏程度、林木蓄积量、树种、经济价值进行鉴定。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3月30日分别作出闽林鉴字[2017]110号《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面积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和闽林鉴字[2018]027号《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面积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厦门市森林公安局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上述鉴定意见综合认定:中非动物园公司占用林地现场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9大班010、020、04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010、040小班林地属性为经济林地;020小班林地属性为省级二级保护水土保持林。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破坏非林地面积1.3亩,经济林面积8.3亩,位于09大班010、040小班;省级二级保护水土保持林计0.7亩,位于09大班020小班。被占用林地的表层土壤被破坏,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中被毁坏的树种为相思树及少量龙眼树,树木的立木蓄积量计4.8m³,经济价值计人民币2400元。2017年6月后新占地块,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9大班010小班及部分非林地,林地属性为经济林地。新占用地块面积总计5.7亩,其中林地计4.3亩,非林地计1.4亩。新占用林地的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中被毁坏林木的蓄积量较少,忽略不计。
2017年8月2日,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对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周玉威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于2018年11月委托厦门绿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绿造林作业设计,厦门绿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出具《翔安区2019年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复绿造林作业设计书》,该设计书计划:由中非动物园公司于2019年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9大班010小班地块人工造林,树种为小叶榄仁、木麻黄、台湾相思、桑树、柠檬桉、栾等,造林总面积22.5亩,总投资8.1379万元,并自2019年至2021年进行幼林抚育,确保第三年总验收保存率达到90%以上。
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于2018年12月1日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其将严格按照《翔安区2019年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复绿造林作业设计书》于2019年复绿造林22.5亩,进行三年幼林抚育,确保第三年总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并自愿向本院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人民币81379元。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已向本院缴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人民币81379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和被告人周玉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德源、许永东、黄建筑、黄丽水、黄家委、徐钦涛、姜海春、李坤达、梁小伟、赵静雨、傅超群、张珊、吴永吉等13名证人的证言;林权证、答复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企业基本信息、承包经营合同、施工合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证书、《翔安区2019年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复绿造林作业设计书》等书证;闽林鉴字[2017]110号《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面积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8]027号《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面积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闽林鉴字[2017]110号鉴定意见书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坤达和被告人周玉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期间,经委托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玉威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周玉威具备在厦门市思明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被告人周玉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3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玉威作为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野生动物园建设项目系厦门市翔安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被告单位中非动物园公司、被告人周玉威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自愿进行补植复绿,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积极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玉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秀娟
审 判 员 杨 郁
人民陪审员 陈 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康钰祺
书记员吕子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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