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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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1年12月27日
(1980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准 1980年12月27日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檔案局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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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0年12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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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檔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學地管理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科技檔案),充分發揮科技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技檔案是指在自然科學研究、生產技術、基本建設(以下簡稱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影片、錄像、錄音帶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 科技檔案工作是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工業、交通、基建、科研、農林、軍事、地質、測繪、水文、氣象、教育、衛生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都應當把科技檔案工作納入生產管理工作、技術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強領導。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科技檔案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科技檔案工作,達到科技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歸檔[編輯]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制度,做到每一項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都有完整、準確、系統的科技文件材料歸檔保存。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納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產、基建等計劃中,列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範圍。

第七條 各單位在對每一項科研成果、產品試製、基建工程或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鑑定、驗收的時候,要有科技檔案部門參加,對應當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驗收。沒有完整、準確、系統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項目,不能驗收。

第八條 一個科研課題、一個試製產品、一項工程或其他技術項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後,必須將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統整理,組成保管單位,填寫保管期限,註明密級,由課題負責人、產品試製負責人、工程負責人等審查後,及時歸檔。

第九條 凡是需要歸檔的科技文件材料,都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優良、字跡工整、圖樣清晰,有利於長久保存。

第十條 科技檔案部門有責任檢查和協助科技人員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的工作。

第三章 科技檔案的管理[編輯]

第十一條 科技檔案部門對接收來的科技檔案,應當進行分類、編目、登記、統計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國務院所屬各工業、交通、科研、基建等專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擬定本專業系統的科技檔案分類大綱。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圖紙更改、補充的制度。更改、補充圖紙,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科技檔案部門應當及時地提供科技檔案為科研、生產、基建等各項工作服務,並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

借閱和複製科技檔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科技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上級的規定,及時調整密級,擴大利用與交流的範圍。

第十五條 科技檔案部門對科技檔案的利用效果,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和建立借閱檔案的統計制度。

第十六條 國務院所屬各專業主管機關,應當編制本專業的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定期三種。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做好科技檔案保存價值的鑑定工作。鑑定的方法是直接鑑定檔案的內容。鑑定工作要在總工程師或科研負責人的領導下,由科技領導幹部、熟悉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和科技檔案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要銷毀的科技檔案,必須造具清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報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案。銷毀科技檔案,要指定監銷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條 保管科技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並有防盜、防火、防曬、防蟲、防塵等安全措施。科技檔案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科技檔案的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要及時修補和複製。

第二十條 科技檔案部門對重要的科技檔案應當複製副本,分別保存,以保證在非常情況下科技檔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條 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檔案,由引進單位的科技檔案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是幾個單位分工協作完成的科技項目或工程,由主辦單位保存一整套檔案,協作單位除保存與自己承擔任務有關的檔案正本以外,應將複製本送交主辦單位保存。

第二十三條 凡單位撤銷或變動,以及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儀器等轉移使用關係時,其檔案要妥善整理,並經領導人批准後向接受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科技檔案部門增添設備和用品的費用,分別從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費、科研費或事業費中開支。

第二十五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同時建設符合要求的科技檔案庫房。

第四章 科技檔案工作管理體制[編輯]

第二十六條 國家檔案局和各級檔案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科技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科技檔案工作必須按專業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相應的檔案機構,加強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檔案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檔案館,收集和保管本專業需要長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檔案。

大中城市應當建立城市基本建設檔案館,收集和保管本城市應當長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設檔案。

專業檔案館和城市基本建設檔案館是科學技術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要設立直屬的科技檔案機構;小型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單獨的科技檔案室,也可以設立文書檔案和科技檔案統一管理的檔案室,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管理。

各單位的科技檔案工作,由領導生產、科研的負責人或者總工程師分工領導。

第三十條 專業檔案館或各單位的科技檔案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資料工作。

第五章 科技檔案幹部[編輯]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都應當積極建設一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具有科技檔案專業知識和懂得有關的科學技術,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檔案幹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科技檔案幹部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給科技檔案部門配備足夠數量和能勝任工作的幹部,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科技幹部,以保證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經常對科技檔案幹部進行保守國家機密的教育,檢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各專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本系統、本地區科技檔案工作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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