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第一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1952年6月1日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主席南漢宸(簡稱甲方)與日本出席國際經濟會議代表高良富、日本中日貿易促進會代表帆足計、中日貿易促進議員聯盟理事長宮腰喜助(簡稱乙方),為促進中日人民間貿易,經雙方商討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下列協議:
一、每方購入與售出的金額各為3000萬英鎊。
二、經雙方同意以同類物資相互交換。雙方輸出之商品分類(另附詳單)及其所占總值之百分比如下:
由中國輸出:
甲類占總值40%
乙類占總值30%
丙類占總值30%
由日本輸出:
甲類占總值40%
乙類占總值30%
丙類占總值30%
三、雙方貿易系在以貿易貨基礎上進行,僅以英鎊計價。
四、為促成此協議之具體執行,有關售出與購入之商品數量、規格、價格、交貨時間及地點等事,乙方派代表與甲方談判:乙方代表應為日本民間之正式工商業代表,只限於談判貿易。
五、運輸與支付辦法俟在簽訂具體合同時另議之。
六、雙方執行合同時,如發生糾紛,雙方設立仲裁委員會,其仲裁在中國境內舉行。
七、本協議須於1952年12月31日以前執行;如到期,貿易額尚未全部完成,經雙方同意後再酌量延長。
八、本協議中日文各一式兩份,兩種文字同等有效。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主席 南漢宸
日本出席國際經濟會議代表 高良富
中日貿易促進會代表 帆足計
中日貿易促進議員聯盟理事長 宮腰喜助
商品分類詳細名單
附件
由中國輸出:
甲類:煤、大豆、錳砂、鎂砂、豬鬃。
乙類:鹽、雜豆、花生仁、桐油、鎂石、礬土、砩石、耐火粘土、芝麻、焦寶石、磷灰石、羽毛、石棉、棉花、羊毛。
丙類:棉籽餅、豬皮、滑石、石墨、石膏、雄黃、五倍子、松香、甘草、草藥、生漆、廢棉、萆麻籽。
由日本輸出:
甲類:紫銅、鋼板、鋼管、建築鋼材、鐵路鋼材、馬口鐵、黑鐵皮、鍍鋅白鐵、油桶鐵皮、鉛錠。
乙類:紡織機器及零件、輪船(冷藏船)、小型機關車、殺蟲劑、磺胺密定、磺胺呱定、磺胺塞坐、非那昔丁、燒鹼、石炭酸、硼砂、高級油墨、起重機、無線電器材、卡車(載重)、電工器材。
丙類:農業器械、自行車、汽車零件、打字機、計算機、顯微鏡、測量儀器、軸承、超短波醫療器械、純鹼、肥田粉(硫酸銨、過磷酸鈣、石灰氮)、人造絲、布、紗染料、照相器材、理化儀器、昆布、雜紙、錄音器、擴音器。
原則上以同類物資相互交換,具體地同類中什麼物資交換什麼物資,俟談判合同時,由雙方協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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