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第一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1952年6月1日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简称甲方)与日本出席国际经济会议代表高良富、日本中日贸易促进会代表帆足计、中日贸易促进议员联盟理事长宫腰喜助(简称乙方),为促进中日人民间贸易,经双方商讨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下列协议:
一、每方购入与售出的金额各为3000万英镑。
二、经双方同意以同类物资相互交换。双方输出之商品分类(另附详单)及其所占总值之百分比如下:
由中国输出:
甲类占总值40%
乙类占总值30%
丙类占总值30%
由日本输出:
甲类占总值40%
乙类占总值30%
丙类占总值30%
三、双方贸易系在以贸易货基础上进行,仅以英镑计价。
四、为促成此协议之具体执行,有关售出与购入之商品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等事,乙方派代表与甲方谈判:乙方代表应为日本民间之正式工商业代表,只限于谈判贸易。
五、运输与支付办法俟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另议之。
六、双方执行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双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在中国境内举行。
七、本协议须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执行;如到期,贸易额尚未全部完成,经双方同意后再酌量延长。
八、本协议中日文各一式两份,两种文字同等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 南汉宸
日本出席国际经济会议代表 高良富
中日贸易促进会代表 帆足计
中日贸易促进议员联盟理事长 宫腰喜助
商品分类详细名单
附件
由中国输出:
甲类:煤、大豆、锰砂、镁砂、猪鬃。
乙类:盐、杂豆、花生仁、桐油、镁石、矾土、砩石、耐火粘土、芝麻、焦宝石、磷灰石、羽毛、石棉、棉花、羊毛。
丙类:棉籽饼、猪皮、滑石、石墨、石膏、雄黄、五倍子、松香、甘草、草药、生漆、废棉、萆麻籽。
由日本输出:
甲类:紫铜、钢板、钢管、建筑钢材、铁路钢材、马口铁、黑铁皮、镀锌白铁、油桶铁皮、铅锭。
乙类:纺织机器及零件、轮船(冷藏船)、小型机关车、杀虫剂、磺胺密定、磺胺呱定、磺胺塞坐、非那昔丁、烧碱、石炭酸、硼砂、高级油墨、起重机、无线电器材、卡车(载重)、电工器材。
丙类:农业器械、自行车、汽车零件、打字机、计算机、显微镜、测量仪器、轴承、超短波医疗器械、纯碱、肥田粉(硫酸铵、过磷酸钙、石灰氮)、人造丝、布、纱染料、照相器材、理化仪器、昆布、杂纸、录音器、扩音器。
原则上以同类物资相互交换,具体地同类中什么物资交换什么物资,俟谈判合同时,由双方协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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