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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機械工業部、國家物資總局、公安部、鐵道部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分配、運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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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機械工業部、國家物資總局、公安部、鐵道部
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分配、運輸管理的通知

1980年4月20日
發布機關:第五機械工業部、國家物資總局、公安部、鐵道部

各省、市、自治區民用爆破器材歸口局(辦)、物資局、公安廳(局),各鐵路局,鐵道部第一、二、三、四、五工程局,中央有關部委,軍委工程兵:

  一九八〇年二月五日國務院國發[1980]39號文件,重申了一九七四年七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和一九六一年一月國務院批准的《關於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的管理,有非法生產單位要堅決取締,經批准生產的企業,其產品質量必須達到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目前,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管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亂現象,惡性事故多次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為了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文件的要求,保證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嚴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我們根據目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分配和運輸中的情況與問題,提出以下幾項措施,並已經國家經委同意,請即貫徹執行。

  一、全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國家計委委託五機部統一歸口管理。各企業必須按國家下達的品種、產量計劃生產,不合格的產品不准出廠,未經批准,不能隨意增加品種。

  凡未納入國家生產計劃的單位,一律不准生產國家分配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各級物資部門不供應原材料,也不分配其產品。公安機關不發許可證明,主管部門即應考慮其轉產、改產事宜。

  二、各省、市、自治區的民用爆破器材歸口局(辦)、物資部門與公安機關,要對本地區的銨油炸藥生產進行調查,統籌考慮,視安全、生產技術情況和產品質量等條件,從實際需要出發,擇優核定若干個生產點,發給許可證明,就近生產、使用。中央部在各省、市、自治區的銨油炸藥生產點,亦按此精神商請各省、市、自治區民用爆破器材歸口局(辦)和公安部門辦理。關於黑火藥、土炸藥的生產,請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參照銨油炸藥的辦法,加強管理;產品的配方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並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鑑定核准。對產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不合格的產品,不准銷售。

  三、民用爆破器材產品,是國家統一分配的物資,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管理。需用單位和生產部門都要認真執行國家物資總局的分配計劃,履行供貨合同。在分配計劃以外的採購或供貨合同以外的銷售,須經省、市、自治區物資及生產歸口部門批准。目前,少數民用爆破器材企業跨省自行推銷產品,以及一些使用單位自行採購民用爆破器材產品不履行已簽訂合同的做法,必須制止。

  四、根據一九五八年十月公安部《關於修改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簡化購買爆炸物品手續的通知》規定,訂貨單位與供貨單位在簽定合同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分別交當地公安機關一份。今後,沒有物資部門簽訂的供貨合同以及國家計劃以外企業的產品,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運輸證明,也不得向鐵路辦理託運。對黑火藥、土炸藥可就近運輸。運輸時,仍按《爆炸物品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運輸爆炸物品,如需向發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運輸證時,發貨單位要在貨物啟運前十天將爆炸物品的名稱、數量和預計到達日期,用同文電報通知收貨單位和收貨地的縣(市)公安局以及發貨地的縣(市)公安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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